华电集团旗下华鑫信托违法遭罚 违规接受单一资金信托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北京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53号)显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华鑫信托”)存在未向上穿透审查信托产品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违规接受保险资金投资事务管理类及实质为单一资金信托的信托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北京银保监局责令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改正,并给予合计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华鑫信托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前身为佛山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4日重新登记并更名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09年9月完成验资工作,注册资本金3.2亿元。2010年2月9日取得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经营地址迁至北京市西城区,并于2010年3月18日正式挂牌开业;2010年12月23日,经股东方同意并报中国银监会批准,股东同比例增资至12亿元。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华鑫信托69.84%股份,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股30.16%。此外,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直接持有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36.15%股份,最终受益股份合计84.754%。
2017年5月26日,银监会网站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京银监罚决字〔2017〕2号),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因“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信息披露违反监管规定”,被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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