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律师热议新规要点 适应房地产融资需求特点 不动产私募基金投资运作将更为灵活

  监管层近日发布新规,新设“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类别,采取差异化监管政策。对此,业内人士认为,新规提高了准入门槛,对股债比适度松绑,不动产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将会更加灵活。

  新设“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新设‘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并给予一些专项的政策安排,比如放宽股东借款限制、扩募限制等,有效提高了试点产品投资的灵活度。”深创投集团副总裁、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蒋玉才说。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洪蛟表示,过往在不动产领域,私募基金的主要类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型下的“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受到常规私募基金的各项限制,如股债比、杠杠比例等,属于“带着镣铐跳舞”。此次试点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是一类独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资产方和资金方的需求,设计交易安排。

  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阳表示,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在管理人资质、投资人资格、基金募资规模、托管等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而在投资范围、分级杠杆、股债比、对外融资及扩募等方面,政策显然更加优惠。这样的差异化监管体现出监管层面试图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强制托管、加强管理人披露及报告义务来防范风险,同时又适应房地产项目融资需求特点,在基金投资运作方面给予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一定的灵活性。

  严格基金规模要求和投资者准入门槛

  解除扩募比例限制

  《指引》规定,试点基金投资者首轮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首轮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得低于3000万元,符合一定要求前提下可以扩募。

  高阳表示,从金额上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要求远高于普通私募股权基金,是因为不动产基金的投资对象是资金需求较大的项目,同时,较高的门槛也能够筛选出更具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

  扩募方面,鼎晖投资管理合伙人、鼎晖夹层业务创始合伙人胡宁认为,由于不动产的投资规模较大、周期较长,存在分批开发或分批交付的情况。本次试点解除了扩募的比例限制,有利于管理人根据项目的建设、开发节奏,分阶段募集资金,也有利于其持续挖掘优质资产、做大规模。

  中联前源不动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何亮宇表示,不动产基金投资规模大、集中度高,后续还存在升级改造等大额资金需求,试点在扩募条件方面进行了放宽,取消了组合投资、扩募规模不超初始规模3倍等限制,更加匹配不动产投资特点,为后续引入增量资金带来便利。

  适度放宽股债比限制

  《指引》提出,符合要求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可适度放宽股债比限制。

  胡宁认为,不动产投资需要通过债权投资实现如下多重目的:一是通过债息收取不动产项目底层现金流;二是避免分红的双重征税,实现合理税筹;三是围绕债权可开展资产、股权的抵质押等风控手段,提高本金的安全性。“本次试点规则对股债比给予了适度松绑,利于基金对底层资产的控制,也使得实操中的灵活性大大增强。”

  具体来看,何亮宇表示,此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提供1年期限,且不超过基金实缴金额20%的借款或担保。试点基金在借款及担保期限、债性投资的比例上均进行了松绑,投资者均为机构的产品可在基金合同中自行约定股债比例,包含自然人投资者的产品也将股债比放宽至1:2。

  高和资本执行合伙人周以升称,适度放宽股债比限制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下,公募REITs、类REITs产品会采用“小股大债”结构,利于税务筹划及现金流管理。不动产私募基金放松股债比有同等效果。另外,新规允许旗下资产为贷款提供担保,排除了基金以旗下资产作为抵押担保物来申请并购贷款、经营性抵押贷款的障碍,在纾困和存量盘活的大背景下,这个调整非常及时。

关键词阅读:私募 律师 房地产融资 不动产私募基金

责任编辑:卢珊 RF10057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