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薛京:家族信托跨越时间和空间的传承

摘要
今年是家族信托发展的第十个年头,家族信托凭借其资产隔离、受益分配灵活等制度优势,已成为当前规划家族财富传承的新生代力量。

  今年是家族信托发展的第十个年头,家族信托凭借其资产隔离、受益分配灵活等制度优势,已成为当前规划家族财富传承的新生代力量。

  根据中信登数据统计,家族信托整体规模已经超过4000亿元,仅2022年11月份,新增家族信托规模87.32亿元,环比增长24.42%。在此背景下,金融界诚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薛京,就相关的热点话题进行分享。

  自然人家族信托受托人还亟待立法或司法层面进一步完善

  近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信托业务分类新规》”),新规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

  作为信托行业影响最为深远的变革性文件。薛京从非金融角度的分享对《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的思考。

  分类新规尝试对信托业务进行更加具体和细化的分类,它的推出肯定有利于监管部门对不同类别的信托业务,进行更精准的业务指导与监管。不过,分类新规是金融业务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范的应该是金融业务领域。所以,她认为分类新规监管对象应是受托人为金融机构的信托业务。

  据悉,家族信托,其受托人可以是了解家族成员的亲朋好友等自然人,也可以是非信托公司的法人机构及信托公司。对于自然人担任信托、包括遗嘱信托的受托人,《信托法》并没有禁止。随着国人信托意识增强,必然会产生自然人担任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案例,此类情形是否适用分类新规的家族信托定义、业务分类标准、设立金额与投资限制,其实是有待商榷的,至少需要国家立法或司法层面给与解答。

  信托业务分类新规让法律依据更加丰富具体,让业务内容更加细化

  2013年9月第一单家族信托在国内落地,直至2018年8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简称“37号文”),才第一次对“家族信托”进行了监管部门的定义:“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对家族信托的内容进一步完善。薛京指出,从分类新规内容可以看到,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是全新的信托分类,说明包括家族信托在内的家庭风险隔离、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服务信托业务,日益受到重视并进行专门分类指导,分类新规进一步明确家族信托的定义、委托人构成、设立金额等具体细节,使得家族信托的法律依据更加丰富与具体,有利于整个金融系统加强对家族信托业务的了解与规范,有利于整体推动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

  同时,她强调,家族信托业务的兴起,很大原因是客户需求的推动。家族信托业务肇始,信托公司经历了摸着石头过河的尝试阶段。家族信托不同于传统的金融业务,业务逻辑、法律问题有很多创新的地方,需要从制度上给予重视与助力。

  她指出家族信托的效用上看——做时间和空间的朋友。首先,空间维度上风险强隔离功能,信托制度实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使得该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存在,通过信托条款的安排满足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与分配的意愿,这是家族信托具有婚姻、债务隔离的功能的基础。其次,时间维度上财富强传承功能,家族信托能够突破自然人的寿命,绵延数代拥有、管理、分配信托财产,突破时间限制实现创始人的意愿,这是它在传承功能上的强大体现。

  信托三分类新规让普惠型信托有了更广阔的生存热土

  在谈及家庭服务信托和家族信托时,薛京称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可以理解前者是家族信托的普惠版。中产阶级家庭也有财富风险防范、婚姻、传承规划的需求,不能因为1000万元的设立门槛而把这些合理需求拒之“信托”门外——《信托法》并没有规定设立信托的最低金额,甚至没有规定只有信托公司才能担任受托人。分类新规在加强行业监管同时兼顾非高净值、高收入人群的信托需求,对之前多地已经在试点的“普惠”型信托予以认可、分类为家庭服务信托,我觉得符合现实大众需求,有利于促进全民家庭信托理念的推广和家族信托潜在客户的培养。

  四权分设”为家族传承终极利益服务

  财富积累是自下而上进行的,而传承规划是一个自上而下、严谨的、系统性的工程。财富传承需要关注安全、久远、和谐、增值这四个维度,就要从战略高度把握传承全局。对此,薛律师指出,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是一个宏大的命题,对家族规划非常重要。在为高净值家族服务时,往往从一个更具象的角度入手帮助客户做系统性思考——家族财富传承的“四权分设”。哪四个权利呢?就是家族财富的所有权、控制权、收益权与经营管理权可以分开规划、结合形成顶层设计系统。客户传统的观念认为这四个权利不可分割,很多企业家执着于企业传承就一定要家族拥有股权并且家族成员经营。其实纵观成功的传承案例,这四个权利可以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最终为家族传承终极利益服务。比如很多家族的股权信托,四权分设非常清晰:家企股权归属信托——股权信托架构板块;控制权由家族代表行使——家族企业及信托治理板块;家族所有成员成为受益人享有收益——受益人安排并结合其他传承工具板块;职业经理人为家族企业服务——家族企业股权结构优化、现代化治理与股权激励板块……

  我们需要引导客户提升对于家族财产权利属性的认知,思考四权可以分设并且只有分设才有规划出来的系统功能与空间。接下来才能达成“4321”的家族信托思考框架。

  3就是信托必要的三个当事人——客户如何理解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四权分设这个整体思维框架相比,这些就进入了知识与技术的沟通。

  2就是家族信托受托人主要的职责:管理、运行信托财产与分配信托利益。

  1就是家族信托的目的是什么——家族财富的传承、婚姻风险防范、还是债务隔离?家族设立信托需要协助客户梳理出清晰的信托目的。

  家族宪章是传承的框架、基石

  薛京在新书《私人财富保护与传承的工具》中专门提到了家族宪章, 对此,她认为家族宪章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甚至不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但是对于复杂财产、复杂家庭的传承仍然非常重要。家族宪章的内容主要包括家族奋斗史、家风家训、家族成员、家族传承原则、家族委员会治理机制、家族基金等。家族宪章本身并不规定传承方案具体内容,它更像是一个顶层设计与蓝图,奠定了传承的框架、基石,同时在制定家族宪章时可以有效聚拢家族成员共识,顺利达成具体传承方案。和家族信托、遗嘱、家族企业治理这些具体方案相比,家族宪章提供的原则和传承愿景,和这些具体工具共同形成家族传承的系统。

关键词阅读:家族信托录

责任编辑:卢珊 RF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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