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解难慈善信托税优

摘要
慈善信托数量不断增加,成为信托业的亮点之一。今年,在监管部门提出的新的信托分类标准中,公益/慈善信托业务作为信托公司三类重点业务中的之一,单独列示,可见其对行业发展的意义。

  □记者 樊融杰

  慈善信托数量不断增加,成为信托业的亮点之一。今年,在监管部门提出的新的信托分类标准中,公益/慈善信托业务作为信托公司三类重点业务中的之一,单独列示,可见其对行业发展的意义。

  从国际经验来看,公益慈善事业以信托方式开展比较普遍。基于信托所具有的制度优势,慈善信托具备设立简单,运作成本低,更好体现委托人的意愿,可以实现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运作灵活以及管理规范等诸多优势。

  正是因为这些优势,慈善信托吸引了国内许多企业家的目光。近年来,国内许多知名的企业家,如美的集团创始人何享健、万向集团董事长鲁伟鼎等都选择以个人名下部分资产设立慈善信托回馈社会。此外,有研究表明,近三分之一的慈善信托由企业直接作为委托人出资设立。

  虽然慈善信托当前发展快速,但仍受到一些外部条件制约。

  根据相关规定,捐赠人向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时可以享受抵税优惠。虽然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功能作用相似,但目前一直未明确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一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缺失已成为当前发展慈善信托的重要制约因素。

  此外,因税收优惠政策缺失而制约慈善信托发展的问题,还体现为信托公司无权提供可抵扣的捐赠票据以及慈善信托在各个环节承担多重税收负担两个方面。

  近年来,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呼吁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

  近年来,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成为一些企业家的愿望,但这种模式主要障碍也在于相关税收政策的缺失。如果企业向公益组织捐赠股权,根据2016年出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还可以股权的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取得捐赠票据办理抵税。而委托人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未纳入前述文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范围,也未纳入我国非交易过户政策体系,因此委托人向慈善信托交付股权将被视同转让股权,以公允价值确定转让收入缴纳所得税。这将对委托人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

  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在实现社会公益功能方面本质上是一样的,唯一目的都是用于慈善。相信随着慈善信托的进一步发展,其在税收领域的发展障碍也将进一步被破除。

关键词阅读:慈善信托

责任编辑:卢珊 RF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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