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或有助开辟 治理股市谣言第三通道
日前,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长春高新投资者,向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人进行索赔。8月18日,长春高新因集采传闻闪崩跌停,当日市值蒸发超90亿元,该律所认为,“华招医药网”、“药闻康策”两个微信公众号编造和传播虚假利空信息导致了该股大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法》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81条为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对造谣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93年李某编造收购信息并传给媒体,媒体把关不严将该假信息向全国发布,制造了轰动一时的“苏三山事件”,李某因此锒铛入狱。2015年和2019年有关部门集中公布了多起制造谣言扰乱市场的案件,造谣者分别受到了应有的行政、刑事处罚。
股市信息传播具有特殊性,使其成为了谣言高发地带。执法部门虽然认真守护市场,但要从每天的海量信息中准确识别出谣言并及时处理,并不现实,从以前执法案例看,主要针对的是严重影响大盘稳定和关于上市公司特别恶性的谣言。
大量一般性利好利空谣言虽然经常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或造成一定范围的秩序混乱,客观上却难以追责。
长春高新案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受害人向造谣人发起民事诉讼,这种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权开了一个非常好的先例,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如果诉讼能够推进,将有可能在行政、刑事之外开辟一条治理股市谣言的第三通道。以前,治理谣言只能由监管者发起,靠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以一应百,挂一漏万,而由市场主体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直接针对造谣人,则可以收以百应百的效果。每一件民事诉讼更像是一封举报信,监管者还可从中发现一些大案线索,更能有效打击谣言。
当然,此事还面临一些挑战或不确定性。造谣客观事实和主观动机的认定,受害人损失的认定,赔偿原则和赔偿执行等等,均无先例可循,但通过法律解决争端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结果的公平公正。
当然,A股市场虚假信息多发原因十分复杂,除各方加大治理外,上市公司和其他主体作为信息源头应以最快、最充分、最透明的方式向市场释放信息,并且以最快的速度辟谣,将谣言的生存空间挤压到最小。
关键词阅读: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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