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保基金管理办法大修订,明确不得用于刚性兑付!

摘要
 时隔7年,银保监会商财政部对《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今日公开征求意见。

  时隔7年,银保监会商财政部对《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今日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基金定位和使用方式,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规定保障基金可以通过阶段性持股等方式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但两类基金均不得用于救助被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同时明确,基金不得用于向受益人进行刚性兑付,信托公司不得使用流动性支持资金向股东分红。

  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并行筹集 实行差异化保障基金缴费标准

  经梳理,此次修订进一步优化基金筹集机制。根据基金功能不同,将原认购制基金更名为流动性互助基金,同时设立缴纳制信托业保障基金。在业内人士看来,在信托行业转型期,实行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并行的筹集机制,增强基金损失吸收能力,丰富化险资金来源。

  此前发布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显示,保障基金认购执行统一标准,条件成熟后再依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认购标准。其中规定,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最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待行业转型和风险化解基本完成后,可适时调整认购标准。基于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异化保障基金缴费标准,信托公司不再按净资产1%认购基金。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按照各类信托业务收入和固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其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其中,基准费率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保障基金积累水平确定和调整,风险差别费率根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可能给保障基金造成的预期损失等因素确定和调整。

  另外,保障基金缴纳具体范围、费率、频率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明确基金使用方式 不得用于刚性兑付和分红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基金定位和使用方式。所谓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指由信托公司缴纳,用于处置信托公司系统性风险、具有较大外溢性风险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的资金。信托业流动性互助基金是指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主要用于信托业流动性调剂的非政府性行业资金。

  定位上,流动性互助基金主要发挥信托业流动性调剂功能。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保障基金可以通过阶段性持股、设立过桥机构等方式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两类基金均不得用于救助被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

  征求意见稿称,基金以阶段性持股、设立过桥机构或特殊目的载体、收购风险资产等方式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的,在资产定价、利润分配、资金退出等方面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另外,流动性互助基金向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或流动性救助的,信托公司应当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并提交风险化解方案和基金偿还计划。

  对于基金使用的禁止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基金不得用于向受益人进行刚性兑付。此外,信托公司不得使用流动性支持资金向股东分红。若信托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和流动性互助公司可以采取提高基金借款利率、要求补充增信措施或者限制申请增量资金等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于存在挪用、侵占或骗取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有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尝试用更加市场化的方式运营基金,最大限度地避免逆向选择带来的道德风险。强化问责机制,为基金合理有效运营保驾护航。”廖鹤凯如是说。

关键词阅读:信保基金

责任编辑:卢珊 RF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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