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信托管百海:共享经济如何应用信托制度服务社会大众

  预付式消费契合订单化生产的趋势,便于厂商提高生产的计划性。反过来,预付式消费也使消费者能够享受更高折扣,锁定今后一段时期的消费权益。本文以最典型的预付式消费和共享经济押金两种典型场景探讨了信托在涉众性资金管理中的应用。

  来源 | 《当代金融家》杂志2021年第12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我国涉众性经济活动越来越丰富。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认为,涉众性社会资金包括预付式消费资金、分享经济业态的押金及预收款、物业维修基金以及社会保障与公益慈善资金等。由于目前我国对于涉众性资金管理的制度尚不健全,部分涉众性社会资金的收取人存在挪用资金、卷钱跑路、洗钱、欺诈、非法集资等问题,威胁涉众性社会资金的安全,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

  将信托引入涉众性资金的管理,可充分发挥信托机制的优势,实现涉众性社会资金的独立、安全、长期保管并按照委托人意愿运用,保护广大民众的利益。为此,以最典型的预付式消费和共享经济押金两种典型场景来探讨信托在涉众性资金管理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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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付款的管理与信托制度应用

  我国预付式消费的发展情况

  涉众性预付款在我国主要体现为预付式消费。近年来,我国预付式消费在老百姓生活相关的众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人加入预付式消费的行列。预付式消费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小至理发、皮鞋保养、衣物干洗,大至养老、长租公寓、教育培训、旅游、租车,金额从几元钱至几十元、上百万元。并且,近年来出现了新现象,将预付式消费与金融消费信贷捆绑到一起,使监管难度更大,老百姓的风险增加。

  在预付式消费规模日益增长的同时,老百姓的投诉也日渐增多。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7年至2020年连续四年的“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报告中,预付式消费均入榜。

  目前我国对预付式消费相关的管理办法

  目前,我国只针对预付卡消费有一些相关的管理办法,但对于预付式消费还没有进行系统性的管理制度设计。在预付卡方面,国家层面的管理办法主要有2011年5月出台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012年9月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及2012年9月出台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预付卡针对的商家一般规模较大、涉及的金额也较大。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一般的预付式消费进行约束管理,只能通过《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般法律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就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将信托制度应用于预付式消费

  对于预付式消费,一些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他们的主要思路是引入信托进行相关制度设计和安排。如美国部分州根据信托原理,将消费者预付后未消费的余额视为无主财产,要求商家上交州政府保管,限制商家随意使用;日本1989年制定了《预付式票证规制法》,随后陆续制定了诸多的相关配套规定,要求将消费者预付余额的一半作为发行保证金,并交由“托管所”保管。其他如我国台湾地区在预付式消费方面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也较多,从“信托法”“信托业法”到电子票据发行管理条例,到商品(服务)礼券预收款信托契约范本,到信托公会订定之商品(服务)礼券预收款信托契约范本之效力及适用疑义等,有近百个规定。

  从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预付式消费管理的情况来看,均是利用信托原理,通过第三方受托人保管消费者的预付款,商家不能随意使用,以保证消费者预付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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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经济的押金管理与信托制度应用

  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其押金管理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经济模式,可以促进社会海量、分散、闲置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社会高效治理。随着网络的发展,共享经济在我国发展迅速,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显示,我国2020年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大约为3.4万亿元,主要集中在交通出行、共享住宿、知识技能、生活服务、共享医疗、共享办公等方面。

  在共享经济中,不少商家都向消费者收取了押金。部分共享经济服务商对这些押金未按正常的押金进行单独专户管理,而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甚至挪用到企业外使用。一旦这些企业的经营出现问题,无法退还向广大消费者收取的押金,会造成涉及面广且性质恶劣的社会不良影响。

  从法律层面来看,押金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利益而设定的一种担保或质押。传统的押金收取是“一对一”,即一件租赁物同时只能向一个承租者收取押金,且在租赁行为结束立即进行押金退还或清算。

  共享经济服务商收取的押金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与传统意义上的“押金”含义相同且未在一个时间点向多人收取的押金,在每次消费完成后按照押金的正常管理模式进行退还或扣除。二是本质上已脱离“押金”属性的押金,由于这些共享经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发生频率高,本身并不适宜每次消费均进行押金的缴纳和退还,而共享经济服务商还同时向多人收取押金,其收取的押金总额甚至已远超共享物品本身价值。

  将信托制度应用于共享经济的押金管理

  押金具有一物一押特性,在租赁活动中,租赁物归还的同时,押金就应即时退还。从押金的所有权来看,其所有权仍属于承租人;因此,出租人不能将押金挪作他用,而应使其处于高流动性状态,以便随时退还承租人。

  共享经济服务商收取的第一类押金尚属于正常的押金范畴,但第二类押金则是服务商以押金名义收取的融资类资金,服务商会将这类押金当作自己的资金使用,消费者的退还押金意愿自然难以实现。即使对于第一类押金,如共享经济服务商未对之进行专户管理,而是挪作他用,同样是非法行为,可能引发较大风险。因此,对于这两类押金均需引入第三方加强监管。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为共享经济服务商和消费者提供押金保管及后续的结算服务,受托人在消费者的共享消费行为结束后,根据消费协议应当返还或消费者要求返还押金时,共享经济服务商与消费者对租赁物是否损失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信托公司对押金进行退还或扣除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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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管理涉众性资金的业务模式

  对于预付款和共享经济的押金管理,信托公司的业务开展主要是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和资金结算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信托公司参与预付式消费和共享经济的押金管理,可以服务信托方式进行。信托公司在对相关资金进行账户管理、资金结算服务的同时,还可将其投资于流动性强的金融产品,其投资收益部分归于消费服务的提供商/共享经济服务的提供商,其余部分作为信托公司的业务管理费。

  委托人:涉众商家。在收到消费者所交的消费预付款或押金后,经信托公司设立服务信托,委托信托公司对该预付款进行管理。

  受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依据涉众商家和消费者签订的相关消费服务协议以及服务信托合同对消费预付款进行管理或处分,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相关沉淀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受益人:涉众商家和消费者均可作为受益人。对于预付式消费,当消费者每进行一次消费,信托公司根据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的相关消费服务协议,将相应数量的资金及时划到商家的账户上,该笔划出的资金成为商家的可自由支配资金。此时,商家成为受益人。当根据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的相关消费服务协议,满足相关条件需要对某位消费者所交的消费预付款进行清算时,对其进行清算,如需将剩余资金退还消费者,则进行退还,此时,消费者为受益人;如不需退还,则将剩余资金全部划给商家,此时,商家为受益人。对于共享经济,共享经济服务商或消费者是受益人。当一次共享消费行为完成或者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时,如果共享物品没有发生损坏,则信托公司将押金全额退还消费者,此时,消费者为受益人;如果共享物品发生损坏的价值低于押金金额,则信托公司将消费者应赔偿的金额划给共享经济服务商,剩余部分退还给消费者,此时共享经济服务商和消费者同时作为受益人;如果共享物品发生损坏的价值大于等于押金金额,则信托公司将押金全部划给共享经济服务商,此时共享经济服务商为受益人。

  信托目的:通过该服务信托,使涉众性资金随时处于可控状态。防止因商家“跑路”而导致消费者未消费的款项及押金无法追回的现象发生,从而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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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服务信托的政策及业务建议

  政策建议

  虽然引入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管理消费预付款和共享经济押金,对于商家和消费者均有利,既保障了消费者权益,又打消了消费者顾虑,便于商家的营销。但是,让商家自愿就预付款和押金设立服务信托,交由信托公司管理和处分,仅凭商家自愿较为困难。原因是引入信托公司作为资金的第三方监管机构以后,商家不能将所收取的预付款、押金用作他处,失去了对这些资金的支配权。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对于消费预付款和共享经济押金,要求商家必须设立服务信托引入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信托公司业务发展建议

  一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由于消费预付款和共享经济活动均可能涉及大量消费者,并且这些消费行为发生的频率可能较高,信托公司要做好相关账户管理和资金结算服务,这些重复性的工作依靠人工是无法实现的,且人工操作也容易出错。因此,信托公司需要建设专门的信息系统来进行相关管理和资金结算、划转工作。

  二是加强与各级消费者保护协会、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在国家未出台相关法规,强制要求商家对收取的消费预付款和共享经济押金设立服务信托以前,信托公司可以多与消费者保护协会、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进行沟通,向他们阐明引入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进行资金监管的意义和作用,取得他们的支持,借助这些组织的力量,由他们来号召、促使商家接受服务信托模式。

  三是加强资金管控和运用,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消费预付款和共享经济押金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要求,信托公司需要特别加强资金管控,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在对沉淀资金进行理财时,要将风险和流动性放在首位,收益放在次要位置。必须保证相关资金能按照相关约定及时、足量划付给商家或消费者,坚决避免发生消费者要退还相关资金时无法退还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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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预付式消费契合订单化生产的趋势,便于厂商以销定产,提高生产的计划性。反过来,预付式消费通过预先付款也使消费者能够享受更高折扣,锁定今后一段时期的消费权益。在正视现有问题的情况下,引入信托原理可较好地解决相关矛盾,保护消费者权益,使预付式消费健康、持续发展。

  通过服务信托方式介入预付式消费和共享经济的涉众性资金管理,一方面可以促使信托回归本源,发挥信托的本源功能;另一方面可以较好地解决我国预付式消费和共享经济这两个领域的消费预付款和押金的资金安全问题,避免收取人挪用资金、卷钱跑路等情况发生,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作者单位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仅代表作者学术观点,与作者所供职单位无关

关键词阅读:押金 押金管理 信托公司 服务商 跑路

责任编辑:卢珊 RF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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