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房地产信托及通道业务要报备!上海银保监局严防“鼓肚子”现象

摘要
9月4日,多家上海地区信托公司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证实,已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向辖内各信托公司下发的《关于辖内信托公司报备新增房地产信托业务和通道业务相关要求的通知》(下称“《报备通知》”)。

  9月4日,多家上海地区信托公司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证实,已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向辖内各信托公司下发的《关于辖内信托公司报备新增房地产信托业务和通道业务相关要求的通知》(下称“《报备通知》”)。

  信托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从具体的要求来看,这次监管的力度较大,可以说房地产信托和通道业务的规模是必须要降的。当然,监管也并不是全部“堵死”,也支持信托公司依法合规、适度开展体现信托本源特色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和相关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业务。

  1 三项具体要求

  近期,银保监会陆续下发了《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19】95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半年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9】64号)等。

  记者获得的《报备通知》原文显示,为进一步落实银保监会信托部关于房地产信托规模和通道业务规模“双压降”的要求,压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提高日常非现场监测精细程度,确保三、四季度末辖内房地产信托业务规模和通道业务规模持续下降,且不出现“鼓肚子”现象,上海银保监局向辖内信托公司作出以下三项具体要求:

  一是,各机构应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报告(月度、季度、年度)中新增关注事项,专门反映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和通道业务新增业务规划、存量业务到期以及整体规模变动等情况,首次报送从9月份开始。

  二是,各机构合规部门应牵头做好房地产信托业务和通道业务规模额度管理。

  根据《报备通知》要求,在事前报备《合规意见》中,信托公司应明确新增单笔房地产业务或通道业务对机构未来整体房地产业务或通道业务规模的影响。严禁新增违反资管新规要求、以监管套利隐匿风险为目的的信托通道业务。

  三是,结合2019年辖内信托公司年中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各信托公司可依法合规、适度开展体现信托本源特色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和相关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业务,但也要严格要求,做到稳健有序发展。

  2 从做什么到怎么做

  去通道、控地产、优化业务结构……事实上,这些要求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半年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64号文)中早有体现。

  具体来看,64号文要求按月监测房地产信托业务变化情况,及时釆取监管约谈、现场检査,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撤销高管任职资格等多种措施,坚决遏制房地产信托过快增长、风险过度积累的势头。

  通道业务方面,64号文指出,加大存量信托通道业务压缩力度,原则上到期必须清算,不得展期或续作。鼓励辖内信托机构与信托通道业务委托方沟通协商,争取提前结束清算。

  “房地产信托和通道业务的规模是必须要降的。”信托业内人士李林(化名)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如果说64号文告诉信托公司要做什么,这次《报备通知》相当于告诉信托公司怎么做。

  李林认为,“从明确新增单笔房地产业务或通道业务对机构未来整体房地产业务或通道业务规模的影响这一点来看,这次监管的力度还是蛮大的。”

  3 转型压力不减

  2018年,信托公司普遍经历了严监管。资管新规发布以来,对于信托公司来说,“禁通道”更是成为了一个关键词。

  “信托公司通道业务费率并不高,万分之一或万分之二,如果说确实没有通道存在的空间,很快信托公司就会转型。”李林告诉记者。

  那么,该如何转型?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目前信托业仍然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阶段,传统业务规模持续萎缩,但创新业务的运作模式、盈利能力仍有待市场检验,信托业务的创新压力增加,转型仍面临诸多困难。各家信托公司可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开展符合公司特性的业务。

  李林告诉记者,监管也并非全部“堵死”,也表示支持信托公司依法合规、适度开展体现信托本源特色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和相关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业务。

  “体现信托本源特色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应该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李林表示,未来对于这类事务管理类业务的定义还可以进一步明确。

关键词阅读:房地产信托

责任编辑:卢珊 RF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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