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研究:发达国家与地区信托品类、特征及启示

  

  2019年信托业协会课题《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体系发展研究》

  信托品类也即由物质利益(功能利益)和情感利益双面构成。  

  一、英国信托财富管理品类及特点:受托人制度及个人信托  

  (一)英国信托品类

  由于英国大部分信托业务是个人承办的,所以英国的信托以民事为主。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债券等代办业务和年金信托、投资顾问、代理土地买卖等业务。法人信托业务主要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兼营业务,专营信托业务的公司所占的比重则较小。英国全部法人信托业务的90%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密特兰、巴克莱、苏埃德等四大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和信托公司。

  具体来看:英国的信托业务分为证券信托业务、一般信托业务、公益信托。

  

  1.一般信托业务

  一般信托业务包括个人信托业务和法人信托业务。

  个人信托指委托人(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其财产权移转予受托人(信托机构),使受托人依信托契约的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个人信托是在个人拥有私有财产的基础上产生的。英国的个人信托业务(或称民事信托业务)主要有:财产管理;执行遗嘱;管理遗产;财务咨询(包括对个人财产在管理、运用、投资和纳税等方面的咨询)等功能。

  法人信托业务的种类包括:股份注册和过户;年金基金管理;公司债券的受托,如公司债券的证明,偿债基金的收付及本利的支付,抵押品的保管等;公司筹设,企业合并等。

  2.证券信托业务

  证券信托业务包括投资信托和单位信托两大类。19 世纪 60 年代,英国在全球最早使用信托的方式进行投资,这种投资方式因为适合中小投资者的需要而大为流行。投资信托是指法人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买卖有价证券,并代为管理的一种信托业务,受托人由以投资为目的而代表投资者持股和管理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单位信托是一种开放式的共同投资工具,类似于现在的“开放式基金”。

  3.公益信托

  早在1601年,英国制定了《慈善或公益用益权法》,保障公益信托的推广,防止被滥用。并在1895、1957年创办国民信托、市民信托等公益信托机构。国民信托组织是英国一个脱离政府的、独立运作的公益组织。它是英国最大的“地主”和“房主”,也是欧洲最成功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保护组织。它拥有2550平方公里的乡村土地、1141公里长的海岸线、300座历史建筑和200个花园等的所有权、管理权及使用权。它的主要收入来自会员的会费、捐赠以及门票收入、投资收益等。NT也主要依靠380万名会员和6万多名志愿者的支持,任何人通过缴纳会费均可成为其会员。国民信托组织的财产取得和经营的方式有捐赠、遗赠、契约信托合购置。

  小结:基于英国信托制度对个人及法人都有制度支持,英国信托的种类也是较丰富的。个人作为受托人是英国信托的一大亮点。

  (二)英国个人信托财富管理特点及功能

  1.以个人信托业务为主的信托财富管理

  个人信托占到信托业务总量的80%,主要集中在财产管理、执行遗嘱、管理遗产、财务咨询等内容的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标的物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主,这也是英国的信托业务与其它西方国家相比最为显著的特点。

  在信托业监管方面,由于个人信托构成了英国信托业的主体,因此个人信托业务须接受法院的监管。

  个人信托主要包括生前信托、身后信托、个人代理业务等,具体如下:

  第一、生前信托: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委托后者办理委托人在世时的各项事务。委托人必须是自然人。生前信托订立的契约,在委托人在世时具有信托法律效益。此类信托的特点是生前签约、生前有效。

  设立目的:财产管理、财产处理、财产保全、财产增值、税收筹划。

  第二、身后信托:身后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与委托人在生前订立信托契约,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去世后的各种事务;或者由死者的亲属和司法机关为委托人,与信托机构订立信托契约,受托办理死者身后的各种事务。

  身后信托种类:遗嘱执行信托、管理遗产信托、监护信托、人寿保险信托。

  第三、个人代理业务:个人代理业务是个人授权代理人代为处理与财产有关的事宜的业务。代理业务中,委托人不向信托机构转移财产所有权;信托机构以代理人身份出现,主要发挥财产事务的管理职能。

  

  2.以法人信托高度集中

  以法人身份承受信托业主的银行信托,其业务量仅占英国全部信托的20%。法人信托高度集中在大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由银行为客户提供储蓄的同时提供理财服务,主要包括:国民西敏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巴克莱银行(Barclays)、劳埃德银行(Lloyd)等少数几家大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占英国全部法人信托资产的90%以上。

  在信托业监管方面,法人信托的监管由英格兰银行和“证券及投资委员会”负责。其中英格兰银行拥有信托机构的设立审批权和信托经营调查权。“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负责对从事投资信托、养老金基金信托、单位信托等信托业务的监管。(需要论证调研)

  3.以“个人-官选个人-法人”为受托人的信托财富管理

  英国信托业发展贯穿“个人-官选个人-法人”。最早的信托是个人承办,主要处理私人财产事务和公益事务。

  英国的信托是作为非营业信托发展起来的,即由个人充当受托人并以无偿为原则,至今这一特色仍未改变。英国人长期处于基督教的荣誉感和传统的良心观念的长期熏陶,比较注重个人间的信赖,因此在英国充当信托的受托人被视为一种莫大的社会荣誉。英国的绅士文化是受托于社会荣誉,愿意担任不计报酬的受托人,使无偿的信托在英国得以长期存在。个人作为受托人时,受托人主要是由社会地位较高的牧师、律师或值得他人信赖的人担任,并且不收取报酬。其中,司法受托人制度被看成是一种官方对信托的经营进行控制的尝试。英国的营业信托主要集中在银行和保险公司,大多采用兼营的方式,专营的比例很小。

  日前,英国的投资信托公司约240家,其中取得投资信托公司联合会会员资格的超过200家,这些公司的资产约占投资信托总资产的98%。截止到2019年5月底,英国信托业发展统计:总计399家机构,管理资产规模1900亿英镑。

  

  美国信托财富管理品类及特点:制度的区域性及综合账户体系

  

  (一)美国信产品分类

  美国的信托业务,按委托人法律上的性质分为三类: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个人和法人混合信托。

  

  美国还开发了许许多多新型的信托投资工具,比如MMMF(货币市场互助基金)、CMA(现金管理账户)、CMA(现金管理账户)、MTF(共同信托基金)、融资租赁业务以及把信托资金投资于CD(大额存单)、CP(商业汇票)和TB(国库券)等短期资金市场等。伴随新技术革命的到来,美国的信托业为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满足投资者对资金运用的选择要求,其业务项目还在不断扩展。

  (二)美国信托特点及功能

  美国信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特点:

  (1)美国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并高度集中于银行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的典型国家,其突出的经营特点之一就是广泛开展银行信托。但是,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实行的是两套管理体系。

  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设立了自己的信托部门来从事信托业务,美国的信托业务基本上由大的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日前位居美国前100名的大银行管理的信托财产占全美国信托财产的80%左右,处于无可争议的垄断地位。

  (2)信托业务与证券紧密结合

  美国信托业以有价证券为主要信托对象是美国信托业发展中的一个显著特点。早在1990年,全美信托财产中仅普通股票投资所占比重就达48%,企业债券所占比重为21%,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所占比重为18%,其它信托财产的比重为13%左右。美国有价证券业务之所以开展普遍,与美国高度发达的证券市场关系密切。但由于美国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为了避开这一限制,就通过设立信托部来办理证券业务,所以几乎各种信托业务机构都办理证券信托业务,既为证券发行人服务,也为证券购买人或持有人服务;特别是“商务管理信托”,代表股东执行其职能,并在董事会中占有董事地位,从而参与控制企业。

  (3)个人信托、法人信托并营,以民办私人经营为主

  美国信托业发迹于民办信托机构,很少有英国式的“官办信托局”等公营机构,并且美国从个人受托转变为法人受托,承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务信托,比信托的发源地英国还早。美国的个人信托业与法人信托业发展都很迅速,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出现交替不定的现象。遇到经济发展不景气时,个人信托会迅速超过法人信托办理的业务量;如果遇到经济回升,法人信托又会超过个人信托的业务量。

  (4)信托业务创新度较高

  美国富有创新精神,在信托的运用上有许多创新之处,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企业年金信托,员工持股信托,人寿保险信托,子女信托,隔代转让税信托,激励信托,人生保全信托,个人住宅信托,自由裁量信托,以及离岸信托等都原创于美国。

  (5)将财富管理业务作为重点业务之一,实现客户分级分类管理

  注重客户积累、整合客户资源、将分散的客户资源逐步整合至财富管理部门。对不同资金量级、不同职业客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分别建立标准化管理流程;加强客户管理系统的开发与建设,全面提升客户体验。

  

  

  三、日本信托财富管理品类及特征

  

  (一)日本信托产品分类

  日本信托产品种类众多,以客户类型为标准,可细分为面向个人的信托产品与面向法人的信托产品,详见下表所列。

  

  上述信托产品中,以金钱信托为主流,即信托财产是金钱的信托。金钱信托在日本信托财富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原因在于委托人设立信托时所拿出的最主要的信托财产类型就是金钱。根据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的不同,金钱信托可进一步分为两类,一类是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特定化的特定金钱信托;另一类是委托人指定信托财产运用对象、投资范围的指定金钱信托以及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投资范围一概不确定的无指定金钱信托。

  (二)日本信托财富管理典型业务

  日本的监护制度支援信托较为发达,此类信托的定位是对监护制度中的被监护人从财产管理方面进行支援的信托。该信托系2010年由日本最高法院事务总局家庭局提案设立,经信托协会及法务省民事局共同推动,于2012年2月由信托银行正式开展。其创设的背景是近年来与成年监护制度相关的案件不断增加,发生了一些监护人利用监护权利侵犯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案例。根据日本最高法院调查结果,自2010年6月至2011年3月的10个月期间,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案件高达182件,涉案金额18亿日元以上。

  监护制度支援信托最大的特点在于,委托人在信托合同的订立、信托资金的交付和追加、信托变更及解约等各个环节,均须根据家事法院的《指示书》实施,家事法院在该信托的全流程均发挥着关键作用,以此实现对被监护人的权益保护。自该信托业务开展以来,连年保持快速增长,反映了老龄化社会对该类信托的迫切需求。

  

  四、我国台湾地区信托财富品类及特征

  

  (一)我国台湾地区信托产品分类

  我国台湾地区“信托业法”以信托财产的类型为标准,将信托业务区分为下表所列的几种类型。

  

  在具体实践中,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产品较为丰富,且兼具财富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多重功能,下表对主要产品类型进行简要梳理。

  

  (二)我国台湾地区信托财富管理典型业务

  我国台湾地区预收款信托产生于预收型商品业务。预收型商品业务是指消费者基于对厂商的信赖,预先付款后,由厂商提供消费商品或服务,再根据实际消费情况与厂商互相结算。预收型商品业务具有便利消费者、为厂商提供资金周转和财务杠杆的作用,在我国台湾地区社会经济中被普遍运用。但是预收型商品业务对消费者也存在风险,如厂商倒闭时众多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等。我国台湾地区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预收型商品的交易安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在法律层面制定了殡葬管理条例、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并针对各行业制定了预收型商品的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强制推行预收型商品履约保证机制,主要包括金融机构提供全额保证、其他符合条件主体提供连带保证、预收款强制交付信托,其中,预收款强制交付信托即为预收款信托。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8年第二季度末,我国台湾地区预收款信托规模为新台币559亿元,约占我国台湾地区金钱信托业务总规模的2%。

  

  五、发达国家及地区信托业发展对我国大陆信托业发展的启示

  (一)明晰而细致的信托制度有助于信托业财富功能的充分发挥

  英美日和我国台湾等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的信托业发展经验表明,明晰而细致的信托制度能使信托业充分发挥,并通过运用其独特的金融功能和灵活的业务模式助推信托财富管理做大做强做优。

  (二)信托产品种类持续创新,财富管理功能的积极化

  从实践来看,信托产品一直随着社会环境变化而不断在创新。通过组建专业团队,积累财富投资管理经验,针对不同投资者需求开发出相应的投资组合和产品,满足各类委托人的需要。同事,积极信托促使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承担积极义务,能更好地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促使新型信托业务和信托财富管理日益创新,财富管理功能不断扩大,服务领域范围持续深化。

  (三)信托业与银行业混业经营

  在美国银行兼营信托业务,但是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分别管理,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并驾齐驱,与我国台湾地区相比,大陆的银行业与信托业则独立运作。尽管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无法直接复制,但我国信托业可在财富管理领域充分与银行业交流与合作,在银行为客户提供标准化服务的同时,信托业可配合提供更为个性化的信托工具和模式,结合起来实现综合财富管理服务,实现多方共赢。

  (四)信托财富管理从高净值向平民化扩散

  与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相比,我国现阶段信托财富管理仍主要是以高净值人群主要目标客户。未来,在条件成熟时,我国信托业可在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层面强化引领,使信托业在财富管理领域的服务范围更大,服务种类更多,充分满足社会大众的多样化财富管理需求,让信托财富管理从高净值人群走向大众百姓。

  (五)国际税收变革对境内家族信托发展的新机遇

  随着CRS在全球范围的推广,我国台湾地区迎来了家族信托发展的新机遇,部分高净值人群从海外返回岛内设立家族信托。在国际税收变革的大背景下,大陆也有可能迎来离岸家族信托回归的趋势。对此,家族信托业务将有可能迎来进一步发展空间,构成信托财富管理领域的重中之重,我国信托业有必要为此做好准备,迎接家族信托发展的新机遇。

  (六)提前布局与老龄化社会相关的信托业务

  从日本的经验来看,信托财富管理在老龄化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也在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日本的今天就有可能是我们的明天。我国信托业从产品到服务的转型升级过程中,如何富有预见性地以老龄化为背景布局信托财富管理服务体系,将对信托财富管理实践起到极其重要作用。养老信托、保险金信托、安养信托、传承信托等满足老年人财富管理需求的创新型信托产品有望成为信托公司的新型业务增长点。

  (七)信托财富管理的信息化与国际化

  随着网络金融服务的快速发展,国际发达国家与地区的财富管理更趋成熟,财富配置多元化,服务功能综合化、全能化,全面的办公自动化和决策自动化、智能化,利用金融科技引导产品创新,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客服金融产品和工具及资金的匹配成本,实现了金融市场的全球及数据标准的统一。

  全球一体化推进信托财富管理国际化进程不断深化,以日本为例,借鉴了美国的营业信托做法,并根据国情进行改造,在20世纪70年代实行资本交易自由化,允许年金账户配置外国国债、信托账户下配置以外币计价的证券,开展跨国信托业务。日本信托银行成为美国国债强大的机构投资者,大大提高国际金融市场地位。

  全球财富管理的真正开始始于避险的情绪及遗产税的推出。信托财富管理业以增值和节税作为业务支撑点,以保障和避险等作为财富管理服务的外延。信托财富管理业需求国际化的表现有:一是事业的国际化,调查显示企业员工数量超过300人的企业主中有57%的企业在海外有分支机构,有27%拟在海外建立分支机构,仅有16%的企业不打算在海外设置分支机构。二是资产的国际化,超超高净值人群中有61%的客户持有海外资产,10%曾有过海外投资经验,仅有9%和19%的客户没有经历过或对此事不感兴趣。三是居住的国际化,旨在规避本国居民高额的遗产税,通过设立离岸信托进行海外配置规避税费。

  

  作者:王春艳,李凯更

关键词阅读:发达国家 地区信托

责任编辑:卢珊 RF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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