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支持政策与基础设施REITs

摘要
导读:基础设施REITs也应该成为国内破解基础设施领域缺乏中长期资金的重要方式之一

  基础设施领域严重缺乏中长期资金

  目前,除少数一线城市已经进入城镇化的成熟期外,大多数二、三线城市尚处于城镇化的加速发展期,广大欠发达地区尚处于城镇化的起步期,基础设施及依托其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存在突出的不平衡和不充分的问题,补短板和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特别强烈。预计我国还有不到20年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高峰期和机遇期。

  近年新《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等政策性文件密集出台,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由主要依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向地方政府债券、融资平台、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组合型开发建设等多种模式发挥各自优势的多元化模式转变。

  为此,迫切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发展基础设施REITs等资本市场工具,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的流动性,缓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举债融资受限和基础设施补短板需要巨额投资之间的突出矛盾。

  发展基础设施REITs是国际成熟做法

  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即不动产投资信托,是以发行权益类证券的方式募集资金,并将资金专门投资于不动产类资产,将每年的投资收益按很高的比例(通常高于90%)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投资载体。美国、新加坡等国的实践显示,REITs的基础资产可以扩展为包含铁路、高速公路、通信设施、电厂及配送网络、天然气管网、供水、污水处理设施及其他有使用者付费机制的经济类基础设施等。

  基础设施REITs也应该成为国内破解基础设施领域缺乏中长期资金的重要方式之一。基础设施REITs具有以下优势:一是通过权益型REITs盘活存量资产,可以降低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的负债率,优化资产和债务结构,实质性地降低投资主体的杠杆率;二是设立REITs通常不涉及基础资产运营管理控制权的实质性转移,实施的阻力远低于涉及资产控制权转移的各类盘活存量资产的常规方式;三是公募REITs具备较为广泛的投资者群体和较高的流动性,可以通过资产的流动性来解决资金期限的问题,并降低融资成本;四是REITs在红利分配环节,通常享有公司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提高投资者的收益率与(或)降低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成本。

  为满足通过金融产品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的目标,各国创立了多种类型的公开交易的权益性REITs类金融产品。典型产品有:美国的基础设施REITs、美国的主导型有限合伙基金(MLPs)、澳大利亚的上市基础设施基金(LIF)、新加坡的基础设施商业信托、印度的基础设施投资信托(InvITs)。这些国家的基础设施类REITs产品的成功运作,为国内推广基础设施REITs提供了成熟的经验借鉴。国内金融行业在公募REITs、私募REITs和境外REITs等方面也进行了广泛的实践探索,积累了一定的专业团队和案例基础。

  2006年以来,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一直在研究REITs的法规政策。2016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中特别提出要“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进一步支持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2017年6月7日,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也提出“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鼓励各类市场资金投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尽早推出中国版的基础设施REITs,在决策部门已经达成高度共识。罗桂连「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研究中心」

关键词阅读:REITs

责任编辑:卢珊 RF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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