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的前世、今生、未来

摘要
保险金信托发源于英国,繁荣于美国。2001年我国台湾地区开始办理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比较来看,美国和台湾的保险金信托业务都得到了较快发展,且都以寿险为主要保险品种。

  导言

  保险金信托发源于英国,繁荣于美国。2001年我国台湾地区开始办理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比较来看,美国和台湾的保险金信托业务都得到了较快发展,且都以寿险为主要保险品种。

  得益于中国经济持续数十年的高速增长,中国高净值客户数量迅猛增长,传统的金融产品已无法满足其财富传承和财富管理的需求,保险金信托应运而生;同时,监管层对于金融机构本身回归业务本源的发展要求日趋严格,而保险金信托属于回归信托本源的信托业务,是国内信托业务转型和创新的方向。

  相较于保险产品而言,保险金信托具有受益人更广泛,给付更为灵活,理赔金更加独立,财产更保值增值等几方面的优势。相较于一般信托而言,保险金信托投资门槛比较低,受众面更广,同时还具有杠杆性和收益锁定性优势。

  近年来保险金信托快速发展。据统计,2017年,有6家信托公司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规模达到3.52亿元,业务单数到达1023单,这对一个新兴业务类型而言已是相当难得的成绩。同时,为满足客户日益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保险金信托已升级出诸多模式,目前市面上主要有3种运营模式:1.0模式、2.0模式和3.0模式,后续我们将详细介绍。

  保险金信托既可以实现对生存保险金的身前财富管理,又可以实现对身后财产的安排,优势明显,随着我国财富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保险金信托市场更加广阔。但作为新兴的业务类型,保险金信托目前市场规模占比还较小,发展尚不成熟,面临机构磨合、客户教育与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挑战。

  考虑到保险金信托业务的统计信息较少,本文将侧重于定性描述、分析。

  1. 保险金信托之前世

  保险金信托发源于英国,繁荣于美国。二十世纪左右,美国保险机构就开始设立信托部门,经营保险金信托,目前已成为美国居民重要的避税方式。2001年我国台湾地区开始办理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比较分析看,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金信托业务都得到了较快发展,且信托机构、保险机构均可开展此类业务,主要以寿险为主要保险品种。但两者发展目的有差异,美国保险金信托主要用于避税,而台湾地区则更多用于财富传承以及养老。

  1.1发展背景

  2014年保险金信托首次被引入国内,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联合推出国内首款保险金信托。此后山东信托、平安信托、长安信托、昆仑信托也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了保险金信托的业务,该项业务逐渐受到高净值客户的青睐。

  1.1.1需求端:家庭财富积累

  伴随着中国经济持续数十年的高速增长,中国高净值客户数量迅猛增长。根据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所发布的私人财富报告显示,我国高净值人群从2014年的104万人增长到2018年年初近190万人,年均复合增长率约23%,其中86.2%的企业家已开始考虑或着手准备家族传承事宜,其中考虑财富传承的比例已达48.5%,其共同的诉求是保证财富及其意志最大限度地完整传承。这与传统的资产管理的功能模式已经发生偏移,传承与保值增值的目标不同,传统的资管产品已无法满足其财富传承和管理的需求,保险金信托应运而生。

  1.1.2供给端:金融机构亟待转型

  2017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以高风险形成开展业务,引起金融监管层的高度重视。

  保险机构方面,各大保险公司只注重眼前管理规模,热衷推出万能险和投连险,保险资金的使用背离初期产品设计逻辑,金融风险的不断累积。2017年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要求规范并调整保险公司产品的开发设计行为,引导保险公司在设计、开发人身险产品时回归保险保障本源。

  信托机构方面,通道业务大行其道,信托机构忽视自身资管能力建设,背离资产管理初心。2018年4月监管当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信托行业提出了严格限制杠杆,严格禁止业务脱实向虚,限制信托作为各类通道进行多层嵌套、规避监管等要求。这使得信托行业重新审视自身业务,回归本源,将重心调整回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资管核心。

  而保险金信托属于回归信托本源的信托业务,是国内信托业务转型和创新的方向。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传承需求递增与监管层对于金融机构回归业务本源的监管要求,使得业务提供方与业务需求方不谋而合,促使近几年来保险金信托快速发展。

  1.2发展模式

  1.2.1美国模式

  不可撤销保险信托是美国保险金信托普遍采取的模式。在不可撤销保险金信托合同中,委托人将保单所具有的一切权益转移给受托人,即受托人为保单的所有者,这使得受益人拥有不可撤销的、法律上已经确定的未来收益,实现了保单与被保险人的完全分离,达到了美国税法关于死亡保险金免征遗产税的规定。避税也是美国发展保险金信托最主要的目的。

  不可撤销保险金信托在设计与保费支付等方面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被保险人不能成为保单的所有者;被保险人不能作为第三方所有者的受托人持有保单。另外,如果受托人是信托的受益人,应有独立的共同受托人被指定来监督任何可自由支配的支出;保费支付方面,如果经过合理设计可以采用周期性的赠与来避免过多的税收,赠与不能超过免税金额;保单的创立方面,委托人可以通过转移现存的保单到第三方所有者或者新成立一个保单。

  1.2.2日本模式

  在日本,发展模式主要是委托人既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又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保险公司和受托人之间的联系仅仅是资金的划拨。日本的《保险业法》第5条规定允许经营生命保险事业的保险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因此,日本的保险金信托受托人主要分为两种:保险公司为信托受托人和信托机构为信托受托人。

  以保险公司为信托受托人是指信托委托人同时也是保险投保人,而保险公司在承保的同时又担任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在信托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契约管理经营信托资产。在实际操作上,保险公司只是同时兼具了两个身份,真正的经营上依然是分离的。

  以信托机构为信托受托人是日本比较普遍的运营模式。当保险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将保险金债权让与信托机构,也就是在保险发生赔付后,保险金的领取权利让与了信托机构,之后信托机构按照信托契约管理经营信托资产。目前,日本有很多信托银行都作为信托受托人进行此类型的保险信托。

  1.3发展优势

  1.3.1相对保险的优势

  相较于保险而言,保险金信托具有受益人更广泛,给付更为灵活,理赔金更加独立,财产更保值增值等几方面的优势。

  给付更为灵活,保险金信托可以灵活安排受益金的给付。虽然保险受益金在很多保险公司都提供理赔后的给付安排服务,但灵活度相较于信托不高。信托可以根据客户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设定灵活多样的给付条件,可以以任何事件、任何时点触发就支付。

  受益人更广泛,保险金信托突破了受益人的限制。在保险产品里,未出生的人是无法作为保单受益人的,但通过信托则可以;同时保险必须要有明确的受益人,但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确定的人,还可以是确定的范围。

  理赔金更加独立,保险金信托凭借独特的制度优势,使得保险理赔金具备了财产的独立性。在单纯的保险里,保险理赔金赔付给受益人后,将成为受益人的财产,需要偿还受益人的债务,也可能成为受益人的婚姻共同财产,离婚时面临分割。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金的给付安排服务虽然可以按要求给付,但因其是受益人的财产,并没有财产的独立性,将受到债务和离婚分割的威胁。保险金信托可以使理赔金与受益人的债务隔离,产生“欠债不还”,“离婚不分”的效果。

  财产保值增值。受益金如果直接赔付给受益人,受益人的管理成本与风险较高,一些受益人还可能有挥霍的行为。如果是保险公司的给付服务,未给付的保险金有的公司没有利息,有的是按照一年期定期利息计算,财产贬值风险高。而保险金信托受托人是信托公司,一般具备较强的资管能力,基于信托责任而必须高效地管理信托资产,实现财产保值增值。

  1.3.2相对一般信托的优势

  保险金信托是属于家族信托的一条支流,虽然在整个信托资产规模中占比较小,但其具有一般信托无法复制的优势。

  保险金信托投资门槛比较低,受众面更广。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一般情况下低于300万的家族信托就没有管理的价值,因而目前国内的家族信托分为两种:最低300万-600万的标准化家族信托和3000万以上的私人订制的家族信托。不同的是,保险金信托由于保费与保额之间往往存在杠杆,只要保额达到家族信托的门槛就可以,这变相的降低了家族信托的准入门槛。未来实现以定期寿险为主设立家族信托,门槛将进一步降低。

  杠杆性和收益锁定性是保险金信托独有的优势。保险的杠杆功能在人寿保险中体现的尤为明显,投保人每年缴纳较少的保费,当保险发生时保险金的数额通常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数倍,利用巨额保险赔偿实现财富的积累,再将数额巨大的保险金纳入信托架构,通过信托机构的资产管理优势实现个人财富的保值增值。同时,保险金信托还具有收益锁定功能,以终身型年金险为例,合同一旦签订,收益将锁定直至被保险人终身。在一般的信托中,虽然受托人可以通过管理实现信托资产保值增值,但是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甚至可能出现损失。

  2. 保险金信托之今生

  2.1发展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业内已有了一些关于保险金信托产品的讨论,但由于其产品受众以高净值群体为主,当时的中国还没有足够的市场跟客户基础,因而仅限于业内的讨论之中。2000年以后,我国经济发展加速,财富日益累积,高净值客户群体日益壮大,保险和信托机构开始准备保险金信托业务,伴随着家族信托产品的问世与发展,作为家族信托分支的保险金信托才真正的落地,进入发展的快车道。2014年到2017年四年间,保险金信托获得飞速发展,管理规模不断扩大。

  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有6家信托公司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规模达到3.52亿元,业务单数到达1023单,这对一个新兴的业务而言已是相当亮眼的成绩。

2017年信托公司保险金信托业务开展情况 

  2.2运营模式

  为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我国保险金信托已升级出诸多模式。目前市场上主要有3种运营模式:1.0模式、2.0模式和3.0模式。

  2.2.1 模式1.0

  保险金信托1.0模式是指保险与家族信托均成立后,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将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保险金进入家族信托后,信托公司作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身故保险金理赔后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受托负责保险金后续管理和分配,降低家族信托门槛,做到财富灵活分配。

  2.2.2 模式2.0

  2.0模式是1.0模式的升级版本,其功能更加全面。在2.0模式下,保险与家族信托均成立后,投保人、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财产继续缴纳保费。信托公司同时作为投保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托为被保险人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和管理分配保险金。2.0模式结合了保险和信托的诸多优点,更好地做到资产隔离,避免了投保人身故后保单被作为遗产分割的风险。同时,2.0模式丰富了信托资产的组合,利用保险杠杆效应传承资产,满足了更多高净值客户的资产保全与传承的需求。

  2.2.3 模式3.0

  3.0模式是指家族信托成立后,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购买保险,订立保险合同,由此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受益人都为信托公司。3.0模式将为客户构建统一的家庭保单和财富受托平台,从投保阶段、保单持有、理赔之后3个维度为客户家庭的保单提供全方位托管服务,使得大额保单+信托组合真正成为中高净值客户家庭财富保护、传承、保值增值的最佳之选。

  目前我国市场以1.0和2.0模式为主,多是以定制化的信托方案对接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产品。

  3. 保险金信托的未来

  3.1 面临挑战

  保险金信托既可以实现对生存保险金的身前财富管理,又可以实现对身后财产的安排,优势明显。随着我国财富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保险金信托市场广阔。但作为新兴的业务类型,保险金信托目前市场规模占比还较小,发展还不成熟,面临机构磨合、客户教育与制度建设等多方面的挑战。

  3.1.1 机构磨合

  保险金信托业务涉及到保险和信托两个不同机构体系的对接,其发展有赖于保险机构与信托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由于保险合同在实物中一般须先行指定受益人,同时对于受益人的身份需要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认定,因此若信托机构与保险机构之间没有广义的互认或者合作协议,将影响保险金信托业务开展。实际上,目前在国内保险金信托业务中,绝大部分业务均是在同一集团体系中由兄弟机构携手共同推出,鲜有不同体系机构进行合作的案例。因此集团背景下有保险牌照的信托公司更具优势,体系外的信托公司要花更多的时间在磨合上。未来,保险金信托业务要想更好地发展,还可能涉及保险公司系统升级,信托公司传统风控理念调整等诸多方面的磨合。

  3.1.2 客户教育

  一方面,高净值人群在进行选择时往往更加谨慎,这对营销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金信托的期限短则数十年,长则数百年甚至世代传承,在选择是否设立保险金信托以及衡量各个保险金信托产品时,高净值人群需要慎重考虑保险金信托的性质、所涉法律税务问题、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能否充分满足他们个性化需求、自身资产情况的保密问题。同时国内大部分客户还不熟悉家族信托,对保险金信托则更陌生,市场还有待培育和发展,这都需要从业人员具备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为客户答疑解惑,量体裁衣,进行客户教育。

  但另一方面,目前该业务的专业人才缺口大,使客户教育处于被动的位置。由于保险金信托在中国尚属新兴业务,产品相对于一般的保险或信托产品更为复杂,其整个业务流程十分繁琐,因此不管在保险公司还是信托公司,熟悉整个操作流程、具备系统专业知识的人员较少。

  3.1.3 制度建设

  目前保险金信托的主流模式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相对于国外已较为完善的相关制度规则,保险金信托在国内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制度规则还不清晰。由于我国国情以及法律法规与国外存在诸多不同,目前还缺乏与保险金信托配套的法规及细则。一些保险金信托的操作流程上还存在法律上的模糊地带,诸如保险金信托的涉税问题等。同时,保险金信托仅是以保单的身故保险金受益权等作为信托财产,如果需要实现更完备的家族财富传承,就必须将不动产、股权装入信托,但目前国内信托登记制度、税收制度不完善,股权或不动产转移面临较为沉重的税费成本,严重制约业务的发展。保险金信托发展模式本地化和成熟化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

  3.2 发展建议

  鉴于保险金信托目前发展的现状与问题,立法与监管部门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保险与信托机构要以战略的眼光,打造专业的团队,推动保险金信托业务发展壮大。

  3.2.1立法监管部门:加强立法,完善监管

  在立法上,应在《信托法》、《保险法》中对保险金信托模式法律地位予以规定,并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保险金信托业务运作模式、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做出明确规定。

  在监管上,要明确具体的监管部门,完善监管规则,加强事前备案和事后监督制度。加强自律监管,制定自律监管规则和行业规范。利用好信托登记制度,对委托人的违约行为予以限制,强化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增强信托财产稳定性。

  3.2.2 保险&信托机构:战略的眼光,专业的团队

  一方面,保险金信托业务往往无法在当年就实现盈利,信托公司要以战略眼光看待这项业务,设定较长的时间区间来考察保险金业务的战略价值。实际上,目前不少信托公司对保险金信托业务积极性并不高,在保险金业务中,信托公司在当年只能收一笔设立费,然后就需要几十年后方能开始真正的信托事务,并不能马上带来信托资金,对公司当期业务增长帮助有限。即使有生存保险金信托,但由于给付的生存年金有限,亦难以对现期业务产生直接的推力。另一方面,保险和信托机构要注重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团队的建设,提升业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客户教育能力,要有专门的团队负责保险金信托业务,使业务流程化、体系化、规模化。

关键词阅读:保险金信托

责任编辑:卢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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