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变破局:浅析融资类信托业务模式创新

  一、融资类信托业务发展现状

  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托业既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又是社会责任的承担者。信托业充分认识到社会责任管理的重要性,不断提升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实现行业成长与社会进步的有机统一。在房地产、基础设施等国家重要产业,信托以灵活的制度优势为相关企业提供了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由于中国经济基本面长期看好,在城镇化、一带一路等战略拉动下,信托业将继续利用制度优势,实现资金端增加居民财富和项目端提供资金支持的双重目的。

  随着信托业进入持续的转型期,信托资产规模增速放缓,传统融资类业务风光不再。新常态下,房地产行业高速增长时代结束,基础设施领域信贷收紧。在去库存,保增长宏观调控下,热点地区的房地产市场自2015年底以来房价猛涨,但是难掩整个房地产行业的不景气,分化已成定局。而在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成为主要投融资模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PPP项目面临签约率低,落地难的困境。

  统计数据显示,融资类信托业务总量逐年降低趋势,融资类信托资产规模在2016、2017年分别为4.16万亿、4.43万亿,分别占比20.59%、16.87%。与此相对照,信托资产资产规模从2016年末的20.2万亿上升至2017年末的26.25万亿。融资类信托规模虽稍有增加,但远远赶不上信托资产规模增幅,故占比持续下降。

  数据来源:信托业协会历年行业发展报告

  融资类信托业务莫非已成昨日黄花?非也。从宏观经济看,中国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在城镇化等外部环境下,支撑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长期发展的外部环境依然看好;从行业发展看,目前除了房地产和政信业务,其他业务难以支撑信托业目前如此庞大体量的融资规模和利润水平;从培育创新业务角度来看,创新业务在培育期的投入大于产出还需要传统的融资类业务输血。

  面对外部的不利发展环境,融资类业务只有改变现有业务模式,进行内涵式的创新,才能在转型期内有发展空间。由于房地产和基础产业是融资类信托的主要投向,下面从这两个领域探讨融资类信托业务模式的创新。

  二、房地产信托业务

  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在受国家调控的时段,房地产开发投资也呈每年递增的态势。但2018年来,国家重拳调控房地产,高层会议上甚至出现了“遏制房地产价格上涨”的术语,使得房地产行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严调控局面。

  (一)现状分析

  1、规模同比增加

  房地产信托受青睐 资金募集不易

  房地产信托依然是各大信托机构热衷的业务之一。

  中国信托业协会披露二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数据显示,2018年二季度信托规模连续下滑,但房地产信托规模持续增长。二季度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24.27万亿元,比一季度末25.61万亿元下降1.34万亿元,下降约5.23%;相比于2017年第四季度的26.25万亿元下降1.98万亿元,下降约7.54%。

  2018年二季度,信托资金配置到房地产领域的规模为25072.49亿元,比一季度的23710.76亿元增长了1361.73亿元,其占信托资产的比重由10.99%提升到12.32%。二季度房地产信托新增规模当年累计为4280.73亿元,占全部新增信托规模的18.31%,比一季度占比提升了3.5个百分点。

  2、风险显现

  随着宏观经济不断探底,房地产业结束了高增长。无论是房地产商还是区域,分化都日渐明显。一些中小开发商或中小城市的房地产项目风险开始出现,并传导到房地产信托业务。这些风险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项目流动性风险。即在信托产品需要兑付时,项目销售进度未及预期,资金回收不够,流动性短缺,导致无法兑付。二是项目终极风险。由于市场低迷,项目最终利润值低于预测值甚至出现亏损,无法归还信托本息。三是项目资金外流风险。有时虽然房地产信托项目本身没有大的问题,但由于信托公司监管不到位、融资方不诚信等原因,出现项目资金外流,导致信托产品到期时无法兑付。

  面对房地产业的放缓和项目风险的暴露,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创新探索正成为信托公司继续发展房地产业务的必选项,也是信托公司实现业务转型、适应新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创新探索的方向

  中国仍处于城市化进程,我国房地产行业在今后较长时期内还面临较大的发展机遇。虽然房地产行业的利润水平在逐渐向社会平均利润水平靠拢,但在一段时期内仍将高于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因此,信托公司仍应将房地产作为业务重点发展的领域。然而,房地产信托业务的下一步若要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分析环境、转变观念、加强创新管理。

  1、加强房地产信托项目的主动管理。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以前的大部分房地产信托项目都是债权型融资,信托公司放款后就很少参与项目的管理,对于项目开发过程碰到的问题以及项目进展情况缺乏第一手资料,只是通过开发商的书面汇报来了解情况。而融资方为了自己利益,通常在汇报项目进展时会瞒报一些不利信息。因此,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托公司难以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况。往往在信托产品兑付期限临近,资金无法按约定回款时,信托公司才发现项目的风险,只能在被动的情形下不利于处置风险项目。

  因此,为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把控,信托公司需要对房地产信托项目实施主动管理,以达到以下三方面的目的:及时了解项目状况,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深入参与项目,为项目收益最大化建言献策;保全信托财产,避免开发商的机会主义行为。主动管理可从以下几方面参与:(1)管控项目公司的公章,避免或有债务;(2)管控项目公司资金账户,避免资金外流;(3)参与项目的招标采购,控制项目成本;(4)参与项目销售定价,掌控销售进度,平衡项目资金链。

  2、变“明股实债”为真正的股权投资。

  在当前我国房地产预售制度下,房地产项目对于信托资金的需求主要是用于土地购置及达到预售条件前的相关投入。因此,以前的房地产信托项目中,信托公司在形式上对不少项目都采用了股权投资或者信托收益权转让的形式,在一定时期内,信托公司对于房地产标的项目公司具有控股地位。但是,实际上信托公司在房地产项目中并非真正的股权投资,而是“明股实债”。

  在房地产信托规模逐渐缩小、收益逐渐降低的背景下,信托公司应该真正参与到房地产信托项目的开发中,变“明股实债”为真正的股权投资。对于在项目公司占有的股份,信托公司应该按照公司治理要求,真正以股东身份规范项目公司运作,完全站在股东的角度考虑项目相关问题,分担项目风险,分享项目收益。争取信托公司收益主要来自项目实现利润的股东分配,而非固定利率的利息;这也符合房地产开发商的需求,产融双方实现真正的优势互补。如果真能做好这一步,信托公司将极大提高其在房地产融资市场的竞争力。

  3、以养老地产切入养老产业。

  近年来,多家信托公司在房地产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并将养老产业作为地产行业的延伸,开始逐步布局养老产业,如安信信托成立养老事业部、中航信托参与医疗基金投资,多家信托公司的研发部门开始对养老产业进行研究。但由于信托公司资金整体期限较短,要求预期收益率较高,养老用地在抵押还有不同程度的障碍,因此在对接养老地产业务还不尽顺畅,同时,养老地产不单需要地产,更加注重养老服务的特殊化供给,参与养老产业需要更多深耕细作。

  参与养老金(企业年金)信托 。在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截至2016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7.6万户,企业年金基金积累额1.1亿万元。 2017年12月18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企业年金办法》,其中重要一条是弱化了企业年金的自愿性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积累基金金额有望进一步上升。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参与养老金市场不仅获得长期低成本资金的渠道,而且能更好地发挥跨市场投资的优势,确保提升养老基金的效益,凭借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保障养老金的安全。

  4、大力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通过资金的“集合”,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房地产业的机会;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将募集的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组合,分散了房地产投资风险;投资人所拥有的股权可以转让,具有较好的变现性。

  REITs对投资者而言,扩大了投资范围,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收益稳定、流动性强、信息透明且与传统的股票、债券等投资产品相关性较低的产品。

  REITs就是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房地产证券化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REITs是一种以发行股票或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

  REITs的收益主要来源于租金收入和房地产升值,收益的大部分将用于发放分红。REITs长期回报率较高,与股市、债市的相关性较低。REITs其实是房地产证券化的一种,是把流动性较低的、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投资,直接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证券资产的金融交易过程。

  5、挑选优质交易对手,形成长期战略合作。

  中国的房地产行业集中度正在提高,小开发商生存空间逐渐被挤压。在开拓房地产信托业务时,信托公司应优选交易对手。首先,信托公司应建立房地产信托项目交易对手的筛选标准,按照标准去挑选交易对手;其次,信托公司应与挑选出的优质交易对手形成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经过一次合作后,完善合作模式并将其规范化为常态的合作模式。从而实现以下目的:(1)有利于项目风险管理。优选出的交易对手一般实力较强、诚信度较高,履约能力强,项目风险就低。(2)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一是降低了谈判成本,二是存在信任的基础,均有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3)有利于提高合作效率。由于有固定的合作模式,在后续项目合作时可以直接采用固定的模式,从而缩短了项目谈判和决策过程,提高效率。

  三、基础产业信托业务

  (一)现状分析

  基础产业信托在近年来出现了明显的下降趋势。宽松货币政策持续、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资金涌入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平台公司融资成本大幅下降,资金来源渠道增加。2018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开始出台积极财政政策,使得基础产业信托出现回温态势。

  (二)创新探索的方向

  1、积极参与PPP项目

  目前,信托参与PPP项目的主要障碍在于成本高、期限长、增信担保主体不明确等问题。PPP是块硬骨头,但是这是信托业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必经之路。信托公司需要发挥金融资源连接器的作用,利用自己善于创新的优势,探索各种参与方式。同时开展PPP项目也需要内外部环境的成熟。由于PPP项目复杂的合同体系,不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心存疑虑。进一步推动PPP项目既需要相关法规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完善,也需要一些示范性项目的逐渐落地,真正起到示范的作用。与传统的政信类信托业务相比,在PPP模式下,社会资本能以股东身份分享项目的收益,所以有更高的参与度。

  信托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参与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以权益投资的方式参与PPP,募集的的资金用于受让项目所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基础设施收费权等稳定现金流的权益。(2)债权投资,募集资金用于受让项目公司享有的对地方政府的债权。(3)股权投资PPP,作为社会资本一方,通过项目分红回收贷款。(4)信托贷款形式。以项目公司为融资方,发放信托贷款。

  2、加大同业合作力度

  新常态下宽松货币政策方向确定,资产荒与低收益率并存也将持续下去。无论信托以哪种方式参与政信业务,资金成本高、投资期限短都是最大障碍。同时,在融资规模上,不少BOT、PPP项目都投资量巨大,动辄数亿甚至数十亿。如此大的体量,仅靠信托融资明显实力不够。银行、保险等同业机构具有资金成本低、期限长、融资额度高等特点。信托可以利用产业基金等多种方式,与同业机构合作,通过优势互补来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在合作过程中,信托要积极发挥自己金融资源连接器的作用,通过设计最合理的交易结构,引入和对接各种金融资源,让各方的利益集中,同时各担风险。在参与方式上,可以将产业投资金作为同业合作的主要资金运用工具,通过有限合伙的形式对接各种同业机构,通过分层的结构化设计,合理分担风险并获得收益。在存量项目中,信托公司也可以设立信托计划、受让相关金融资产受益权,然后对接银行、保险等同业,实现资产出表和转让。

  3、利用资产证券化解决存量项目的融资问题

  中国的基础设施项目尚处于高峰期,之后随着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在找到的新的增长点以前,基建项目增速势必放缓。彼时,对存量项目资产证券化将成融资重要方式。ABS、ABN等资产证券化方式目前在信贷资产、应收账款等多个领域已经比较普遍。而在存量基建项目中尚属发展阶段。信托公司受制于业务结构、储备等因素,在存量项目的资产证券化上更是屈指可数。

  随着监管层对信托公司参与ABN持鼓励态度,信托公司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资产证券化的限制已大大缩小。开展此类业务,需要多借鉴银行、证券等同业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丰富经验,通过机制创新、人才引进等多种方式探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在参与角色上,要改变以往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的通道角色,加强主导权。可以承担产品的交易安排人、受托人的角色,同时尝试提供项目论证、中介组织以及推广发行等服务。通过提高 整个产品操作流程中的参与度,来提高信托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规范性和附加值

  全文结语

  从内外部环境来看,融资类业务在未来一段时间仍将是大多数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然而,在行业转型发展的背景下,只有对传统的房地产业务和基础设施业务进行不断的内涵式创新,融资类业务才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全文有适当删减)管百海 刘发跃 当代金融家

  房地产信托项目必读:房地产企业融资实务与风险防控

  西政资本

  资金作为房地产企业的生命线,线断则魂飞散。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资金需求量极大,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完全以自有资金承担开发资金投入基本不现实,因此,融资成了房地产开发的必要条件。作为开发商负责融资的主要部门---财务部或资金部(部分开发商为财务中心下属的融资部),除了随时把握最新的融资市场行情和动态,以及可行的融资方式外,如何在融资过程中发挥提前预防与把控风险的作用与职责,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部分 债权融资

  房地产融资目前以土地或项目抵押融资为最主要途径,即债权融资。部分排名靠前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一般至少要求AA+或以上),有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且体量颇大,但是就企业数量来说,在行业中的占比相对较小。因此,实操中土地或项目抵押融资依然是主要方式。而对于现阶段的企业,除少数地方银行对于本地房企以及参股/控股银行对房地产企业本身的支持外,“432”条件限制是基本要求,即四证、三成自有资金以及二级开发资质,另外对于企业信用等级、行业排名虽存在不同的要求,但底线基本一致,即——风险可控!

  目前房地产项目融资能做成的,利率基本维持在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大概30%-40%之间、非银机构综合年化12-15%(信托)范围左右,私募机构大部分在年化15%-18%,甚至更高。虽说目前金融机构和非银机构投资地产行业存在很多限制,但在没有其他相对稳定投资收益的行业出现之前,或者在政策调控尚未进一步深化之前,房地产的投资回报率依然吸引着诸多资本“思考”如何进入地产市场。

  从整个地产投融资业务构成和合作双方来看,大家各取所需,融资方拿到资金,投资方获取未来收益,但就过程来说,似乎就没那么美好,由于资金方限定准入条件并限制资金用途,融资方受融资条件的限制较多,在整个融资期内,资金处于不自由使用状态;当然对投资方而言,在贷款回笼前风险亦无时不在。

  (一)债权融资对融资方的影响

  1、资金管理的影响

  受监管的影响,目前可操作的融资产品并不太多。以当前达到预售条件的地产项目融资为例,如以预售房网签(实务中也存在预售商品房预抵押的情形)作为风控担保措施,则因网签备案需以常规30%的首付款以本体维修基金的支付为前提,因此该融资方式本身会导致融资方承担前期资金的成本和压力。另外从融资金额来看,由于抵押融资的抵押率一般在40%-60%之间(以50%及其以上居多),投资方通常都会要求以购房款的50%回流作为投资方同意解除网签以配合重新售房给小业主的前提条件,也即从数量上看基本是满足投资方与融资方1:1的贷款金额与回款要求。

  尽管如此,对于融资方来说,由于首付比例通常不会超过三成,所以依然需要有自有资金的投入,或者多套房先后部分解押(即解除网签)的途径来实现最终客户的网签。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融资方的资金压力也还是有的,融资方需要投入多少的自有资金,一般受影响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方面:

  1.销售的去化速度。依靠终端客户(最终购房的小业主)首付款解押(即解除网签,下同),销售货值与解押货值比迫近2:1,即卖2套解1套,如此循环操作。

  2.个人住房贷款的回款能力。在销售淡季的情况下,则要求预售网签房源的个人住房贷款放款速度要快,否则就会出现后面首付客户无法按预期时间解押、办理网签的情况,按照过去常态下3-5个月的放款周期和速度,与客户的购房纠纷怕是再所难免。

  3.收支的平衡。对贷款发放的进度,要充分考虑去化速度、资金回流时间等各方面的平衡,否则,也将面临资金的重大压力。

  同时,作为风控措施,投资方会对投后资金的支付情况、合理性作出判断后,参与审批支付(一般资金方手中会保管其中一个银行UKEY),这也将对缺少资金的企业造成资金使用灵活性的限制。

  2、项目进度的影响

  资金方的资金投入与开发商虽然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但各自诉求还是有一定差异。资金方的收益要求通常是固定的,期限也大多以三年为一个周期,但是从开发商的角度看,开发周期一般比资金投入周期长,且开发商会视市场行情对项目的销售进度做调控管理,所以会出现两者在收益周期上的差异化,从而造成一定的争议。

  但从商业角度看,通过风控措施的设置及回购安排等依然能实现各取所需,但有得必有所失。对此,开发商也应该做出必要的让步,实现外部资金的介入,以为其所用。

  (二)债权融资对投资方的影响

  按照上述所提及的风控措施仍旧不能完全消除房地产投资风险。抛开上述的预售房网签或预抵押的风控措施,我们从常规的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融资(较为常见的就是开发贷)分析来看:

  1、基本要求(即常说的四三二)

  四证: 即取得预售证之前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阶段的金融机构在开发商办理预售阶段是不予审批开发贷的。原因我们从以下角度来看:

  房地产预售证的办理提交材料里有一项:土地使用权证、在建工程设置抵押的,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预售的书面意见及初始登记前解除抵押的书面保证(备注:实务中大部分地区办理预售证前必须解除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但部分地区无此强制要求)。

  由于房地产的特殊性,房屋附着于土地之上,就性质而言,从财务角度上看,土地与建筑物合并计算;从资产管理角度上看,土地与建筑物部分地区也是合并抵押,产生所谓他项权利;从房地产预售管理制度上看,预售则意味着开发商能够对外正常销售,由于抵押产生了他项权利,两者存在相关权利归属冲突,所以,四证是必要条件,不能多也不能少。

  三成自有资金:即房地产前期投资的自有资金比例不能低于30%,通常的措辞为自筹资金。但是,这比四证还容易打破,实务中也存在各种各样满足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的变通做法。

  按照目前的融资体系,房地产存在土地配资、前期融资等多个前置于开发贷之前的融资方案。拿地的自有资金与融资的比例大多在3:7,更有甚者1:9。当然,受制于目前的监管政策,此类贷款的杠杆比例有限制,即使是来源于战略合作方的资金,也有可能会被金融机构认定为非自有资金。因此,根据目前严监管下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体系内要求,开发贷前存在的土地配资、前期贷款项目已基本无法提供融资。

  二级开发资质:这是对融资方自身资质的要求。

  2、投后管理

  资金监管。如设立监管或者共管账户,保障资金安全或符合约定使用用途。

  印鉴管理。如增加投资方人名章或者派员监督、管理印鉴等,防范二次抵押、不利合同的签署,掌握销售、回款进度等等。

  实操中亦经常将资金与印鉴管理合并,最大的风险考虑来自于监管或者共管账户之外的收银管理,增加印鉴不是硬性的要求或做法,而对于监管、共管账户的存在也尤其无法控制,其风险的更多来自于投资之前对于被投资方的银行账户信息掌握程度,以及对其投后销售体系及收银的管理。

  存货管理。地产公司不管采用何种方式融资,核心的还款来源始终都依赖于商品房的预售/销售收入,因此投资方对抵押资产或预售商品房的销控管理显得至关重要。对抵押资产的销控管理,一是确保常规途径下销售的有序进行,二是确保销售资金按照约定有序还款。

  存货的管理更多的来自于各地对于商品房预售的管理,但是基于法律层面,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和作为某一案件审判依据的法律效力的明显不足,单纯地依赖投后管理,明显控制力不足,事后的追责工作明显大于事前、事中的管理。如果开发商恶意不通过网签来签署相关合同,即便是投资方申请查封,购房者作为善意第三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件申请撤销,原因有二:

  (1)预售的办理文件有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预售的书面意见;

  (2)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即小业主),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对于此类案件造成的损失,在某金融机构与开发商的经济案件中,最高院对于此类购房合同法律效力也作出了有效性认定的判决,所以,从金融机构角度看,防范此类风险的有效手段,莫过于从源头对预售办理房源进行有效控制,这样才能真正的从法律层面降低自身的风险。

  第二部分 股权融资

  在股权融资下,融资方通常需要借助的是投资方(一般是大型的开发商或有资源的操盘方)的品牌或者项目管理能力。从投资方的投资取向和风险偏好来说,投资方主要分为两类,即追求固定收益或股权收益。

  (一)固定收益类(即明股实债)

  投资方一般不会有操盘的要求,但是至少会要求财务人员进驻,防止投资收益的非正常流失,投资方参股比例一般在 35%-50%之间,要求公司重大事项调整的一票否决权。在税收政策上,目前此类投资也被划分为一般性借款,并按此进行税收管理。只要项目推进有序进行,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太大问题。

  (二)股权收益类

  属于真正的权益类投资,投资方通常会要求绝对的话语权,或通过持股比例或通过协议约定双方权利。持股比例通常在51%——75%的相对控股,且附以协议、章程对项目管理权限的约定,或者75%以上的绝对控股。同时在策略上,由于房地产开发的周期性,部分收并购类项目会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参考项目进度增加股权投入,负债期不并表,现金流回正或者实现收益之后,纳入合并范围。投资方和融资方在这个问题的要求上,会稍有差异,当然,在资本面前一切也都是可以商议和解决的。

  (三)其他类

  以上所述投资方主要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在另一类以地产出身为主的投资方中,不少都会优先考虑融资代建或小股操盘等合作模式,此类方式亦值得重点了解。

  第三部分 总结

  商业活动本身就应该是建立在互信的基础上,当然也建立在尽职调查等风控手段的基础之上。简单来说,投资方与融资方需具备互信的态度,同时也要具有风险防控的前瞻性、判断力和控制力,如此才能共同发展。西政资本

  信托产品在理财市场上的定位及优势特点分析

  信托是金融市场重要的直接融资工具。信托公司通过创设各类信托产品,发挥强大的资金募集能力,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支持,满足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信托公司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推动国家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完善金融市场结构的改革,维护了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

  一、信托产品在理财市场的特点

  在分业经营的形势下,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都使用各自的监管规则对企业的理财业务进行管理,国家相关政策为理财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使信托产品在金融理财市场中的特点逐渐显露出来。

  1.信托报酬

  根据国家《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不能利用信托财产为私人谋取利益,通过经营信托业务可以和委托人协商适当的费用来作为信托报酬,并且还要向受益人公开讲明具体的收费标准。浮动信托报酬是指把信托报酬和信托利益结合在一起,对信托产品的价值和作用以及市场需求等进行深入分析,根据分析的结果合理的预算信托产品的收益率。信托公司在经营产品到期时,假设产品实际收益率小于预算收益率,信托公司按照规定不能收取任何信托费用;反之,实际收益率大于预算收益率时,信托公司则要按规定收取相关的信托费用。

  2.投资者收益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信托公司不能使用任何方法担保信托资金不会受到损失,或不能使用任何方法担保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通常情况下信托产品都会有预算收益率,以产品预算收益率的角度来讲,供受益人选择的有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目前,比较多的受益人都会选择浮动收益,因为浮动收益是对委托人的资金规模和委托期限进行合理分析,把预算收益率和信托资金规模、委托期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和固定收益相比较之下,浮动收益带来的利润更可观,但是,浮动收益面临的风险也更多。

  二、信托产品在理财市场上的优势

  信托产品逐步受到市场认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可以通过不同的产品设计,满足各类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和收益需求,产品线比较齐全。

  1、预期收益比其他理财产品高

  随着理财市场的深入发展,投资者可以选择的投资理财品种已经越来越多。然而,一度低迷和徘徊的资本市场让众多投资者铩羽而归,曾独占鳌头的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也不复存在。反之,较为稳健的银行理财产品和种类丰富的信托理财产品在逆势中显示出了独特的投资价值。尤其是信托产品,因兼顾风险与收益,成为目前理财市场的一个亮点。

  信托理财作为一种重要的资产配置工具,正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根据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统计监测显示,2018年1月份至今(2018年10月22日),全国信托公司共发行10500个集合信托产品,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达到7.83%,超过其他理财产品。

  纵观所有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为个人投资者参与房地产行业提供了广泛深度的机会。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9月份全国信托公司推出了涉及房地产信托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高达10%以上,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2、投资领域广泛便于分散

  信托产品不仅可以投资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大众投资领域,还可以连接产业市场,分享实体经济的增长收益。除了证券投资外,信托产品还可以进行贷款、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同业拆借等多项业务。正是由于信托产品投资领域广阔、资金运用灵活的特点,使其可以准确追踪市场热点,紧紧抓住投资机遇,有效规避单一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目前市场上很多银行理财产品就是通过借道信托,实现多领域、多方式的投资。

  信托理财逐步受到市场认可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可以通过不同的产品设计,满足各类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和收益需求,产品线比较齐全。同样投资于资本市场,与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不同的是,信托可以通过独有的产品结构安排,既推出适合稳健型投资者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又推出直接投资于二级市场的“风险自担”的证券产品,满足激进型投资者对高收益的追求。

  为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近年来信托公司不断进行产品创新,推出了无固定期限、可定期申购/赎回的标准化产品。与银行的短期理财产品相比,信托公司的开放式信托投资领域更宽、收益率更高,是一种在低风险下追求适度收益的理财产品。例如,上国投推出的可每日申购/赎回的“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不仅投资于货币市场,还投资于低风险的信贷资产和信托产品,实现了信托资金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上的良好匹配。

  三、理财市场快速发展下信托产品定位

  以当前信托产品的法律结构来讲,对信托产品的策划仍然位于粗放式的发展时期,在和其它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竞争时,过于注重收益率高低的比较。信托公司应该对信托财产管理制度进行重新分析,把信托制度优势合理地对接理财市场的需要,从而实现信托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1.根据新的环境进行必要的转变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形势下,市场环境、政策环境以及法律环境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信托行业要想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格局中,牢牢地抓紧改革开发和时代发展对信托行业的需要,从而扩展信托业务,不断地完善自身所存在的问题结合各种有利条件来整顿信托资源。从经营角度来讲,应该合理的对信托业务的范围和各个地方的市场经济进行分析,根据社会对信托行业的各种需要不断地进行转变。

  从业务发展角度来讲,要用长远的目光来对信托行业进行分析,重视公司的品牌形象,把公司从以往的推进型转化为现代科技推进型,把以往的单一型管理转化为多元型管理,逐渐呈现出业务良好的发展趋势,从而提高信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从盈利角度来讲,要合理的发展中介服务类业务和投资收益率业务,在扩展信托业务规模的基础上,要善于使用信托行业制度的优势,使信托业务能够满足顾客的各种要求,通过对市场变化的分析,确定有利于信托公司稳定发展的经验模式。

  2.具体的实施对策

  第一,加快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信托。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是加强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当前我国发展的主要目标,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城市基础设施建造项目具备资金需求量大、国家政策扶持、稳定的利润回报等特点,在以前都是由政府投资建造这个项目,但是,还不能满足这个项目的资金需求。信托公司应该以资金信托的形式聚集社会个人资本,主动的参与到城市基础设施建造中,从而丰富公司投资的方式,获得多赢的局势,信托公司应该把城市基础设施建造作为一项长期发展的对象,不但可以得到稳定的利润回报。还有利于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

  第二,开拓融资担保业务,为信托行业带来新的利益。能源工业是带动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是近年来煤炭、电力、天然气等工业的快速发展,能源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购买先进设备,因为回收期较长、资金需求量大等原因,许多能源企业难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求,这就为信托公司迎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针对优秀的项目进行融资或者担保,帮助企业购买先进设备,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融资担保业务持续性强,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是信托公司拓展业务一个不错的方向。

  第三,成立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是信托行业区别于银行或证券业的专业权力,是信托行业资金筹集和运行的依靠。根据自治区的产业结构发展是以重工业为主的特征,以及良好的发展前景点、资金需求量大、收益稳定等特征,信托公司应该作为主要参与人,应该结合有关重工企业,以合理的操作方式向社会人士聚集一定规模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上通过社会投资者的募集,同时在选择上倾向一些高成长型且运作规范的企业来进行投资,等到投资企业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将股权或者分红视条件的进行转让实现稳定的利润回报。产业投资基金的成立和运行,应该作为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一个重点方向。

  四、总结

  综上所述,信托行业应该在新的形势下,重新进行市场定位。从加快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信托;开拓融资担保业务,为信托行业带来新的利益;成立产业投资基金这三个方面进行落实,从而促进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由资产管理进入财富管理,最重要的是掌控“资金—资产”链条的各个环节,通过对资产管理能力与投资顾问团队的精心打造,才能更好地判断与识别资产的金融属性和客户的投资需求。基于全能金融平台的资产配置、财富规划与客户服务能力,才是在高净值客户的激烈争夺中取胜的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阅读:信托报酬 风险防控 信托公司 信托产品 房地产信托

责任编辑:卢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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