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消费环境下 信托公司如何布局?

摘要
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消费金融行业市场准入,审批权下放,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内外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政策松绑预示着消费金融蓬勃发展。

  摘要

  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消费金融行业市场准入,审批权下放,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内外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政策松绑预示着消费金融蓬勃发展。

  传统的消费金融服务多由银行提供,而随着市场下沉,消费金融的服务主体逐渐扩展到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其他机构。过去,信托公司通过发行消费金融信托产品与其他机构进行业务层面的合作,随着资管新规的颁布实施以及消费金融行业的持续向好发展,一些信托公司把消费金融领域作为战略性转型方向,积极布局,在原有业务基础上,增强机构层面合作,建立自己的消费金融核心业务体系,以期抢占消费金融领域更大的市场份额。

  1、消费金融行业背景

  1.1 市场规模预测

  2016年底,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中短期消费贷款余额达到4.9万亿元,若加上非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平台贷款,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不含房贷)接近6万亿。

  2017年我国GDP为82.7万亿元,较2016年增长6.9%,消费市场规模占GDP的比例从2016年就突破了50%,到2017年已达55%,中国的经济增长模式已从投资、净出口拉动转为消费驱动。根据艾瑞咨询2016年的预测,如果2017年-2020年GDP增速水平能够保持官方预期6.5%,消费市场在未来四年持续扩张,以10%的复合增长率计算,在2020年消费市场规模将达到72万亿,消费金融市场规模预计可超过12万亿元。

  央行数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中短期消费贷款余额达到6.8万亿元,加上非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平台贷款,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在8-9万亿之间。受2017年底现金贷新规等政策影响,个人消费金融贷款资产质量恶化,2018年以来增长率冲高回落,但仍然高于25%。这一增长速度高于艾瑞咨询对2017年-2020年的增长预期,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可观,发展前景持续向好。

2016年至今消费贷款余额及增速情况

  1.2 消费金融市场参与机构情况

  消费金融属于产业链金融,从资金供给、消费金融服务供给到消费产品供给,涉及多种市场参与机构。从机构上分,目前市场上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大致分为四类:一是商业银行;二是银监会批准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拥有消费金融合法牌照;三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包括电商平台、互联网分期平台和现金贷平台等;四是其他机构,包括部分小贷公司和信托公司。

  从以上2016年及2017年的数据可大致看出,在整个消费金融领域,商业银行凭借资金优势直接发放短期消费贷款,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其他类型的市场参与机构凭借多元化和差异化的金融服务争取更大的消费金融领域市场份额。

  2、信托公司消费金融业务发展情况

  2.1 消费金融信托总体发展情况

  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始于外贸信托2007年开展的小微金融服务。近年来,在我国居民收入快速稳定增长和消费结构不断升级的大背景下,多家信托公司纷纷发力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末已有18家信托公司明确开展了消费金融信托业务。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截至2017年末消费金融信托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的信托公司有6家,分别是外贸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和中泰信托;5家信托公司的消费金融信托资产规模为几十亿元不等;另外7家信托公司的资产规模不到10亿元。总体而言,目前信托公司在消费金融领域的信托规模仅1000亿元左右,相较于整个消费金融约9万亿的市场规模,信托行业在该领域的布局渗透率偏低,业务增长空间大,信托公司积极布局消费金融领域大有可为。

  2.2 信托公司向消费金融领域渗透的具体举措

  2.2.1 传统业务层面合作

  在消费金融产业链中,信托公司作为后来者可以担任资金供给方、消费金融服务方的角色。从目前来看,信托公司主要通过发行消费金融信托产品以“助贷”模式、“流贷”模式和ABS模式和其他机构在业务层面展开消费金融业务合作。

  “助贷”模式下,信托公司直接与消费者签订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合同,消费金融服务机构作为贷款中介服务机构,一方面提供B端商户和C端客户推荐及资质审核服务,另一方面协助信托公司提供贷前、贷中与贷后全流程理。

  “流贷”模式下,信托公司仅作为消费金融提供方的资金供给方,通过信托贷款方式,向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提供融资,从而实现对消费金融业务的切入。

  ABS模式下,商业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其合法持有的消费金融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信托公司设立特殊目的信托,由受托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这种方式可以盘活资产存量,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提升消费信贷供给能力。

  2.2.2 创新业务模式,向主动管理转型

  系列政策发布后,过往由无资质平台通过提供获客、风控、贷后等服务并将借款用户推荐到资金方获取贷款的部分传统业务模式不再符合监管要求,针对个人信贷资产的通道业务也被叫停,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信托公司需要组建主动管理团队参与消费金融业务。

  加强机构层面合作

  截至2018年9月20日,获批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达到了25家,除银保监会列明的22家外,还有3家尚未完成工商注册。在这25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中,“银行系”占比多达九成,信托公司则鲜少参与消费金融公司的发起设立。

  渤海信托最先从机构层面介入消费金融领域。2015年中邮消费金融成立之际,渤海信托曾出资1.1亿元成为中邮消费金融持股11%的第三大股东。不过,2017年底中邮消费金融注册资本获批增至30亿元,渤海信托并未参与该次增资,其持股比例也压缩至3.666%。

  中信信托参与发起设立的中信消费金融公司,成为首家“信托系”消费金融公司。2018年8月17日,首家由信托公司主导的中信消费金融公司获中国银保监会批复同意。公开信息显示,中信消费金融注册资本为3亿元,从股权机构来看,中信集团、中信信托、金蝶国际的持股比例分别为35.1%、34.9%、30%,目前该消金公司人员团队正在组建中,尚处于初步启动阶段。

  加强自身业务体系建设

  外贸信托将自身定位为“共享、绿色的小微金融生态圈构建者”,早在2008年,外贸信托就与捷信中国合作开展消费信托贷款业务,在该领域深耕时间已有十年之久。目前,外贸信托已专门成立小微金融事业总部,下设二级职能部门若干,通过专业化分工和较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大力发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未来外贸信托计划自建贷款核心风险控制体系,打造贷款全流程主动管理体系。

  云南信托将消费金融作为转型重点,通过其自主研发的“普惠星辰”系统打造消费金融业务的闭环,在支持自身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开展的同时,力争将该系统向其他信托公司推广应用。

  中融信托、中航信托将消费金融业务定位为公司战略性、基础性业务,专设消费金融部,未来规划是提升自身在消费金融领域的风控能力和主动管理能力。

  接入央行征信系统,获取更多的数据支撑

  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建立覆盖消费金融行业的数据库,也是信托公司发力消费金融业务的重要举措之一。目前,外贸信托、中航信托、渤海信托、云南信托等公司均已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在推动公司消费金融业务的同时,更是有助于提高反欺诈能力、完善业务合规化建设。

  3、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优势和面临的挑战

  3.1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牌照优势

  系列监管之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无资质放贷业务,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或者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目前能以金融借贷关系参与个贷业务的机构为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汽车金融公司。与市场上鱼龙混杂的P2P及互联网金融公司相比,信托公司牌照优势明显。信托公司可以依托金融牌照优势,服务市场各方机构,与市场参与机构在消费场景构建、客户行为分析、业务机会研判等方面开展合作,打造消费金融业务服务平台。

  3.2 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面临的挑战

  为规避潜在风险,应谨慎选择合作机构

  近几年来,消费金融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在资产端,市场日趋成熟,消费金融产品同质化严重,竞争加剧;在资金端,受到限杠杆、去通道的监管影响。这都要求信托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应谨慎选择业务合作对象,坚决规避合规风险。

  新业务模式下,需相应调整风控理念

  传统信托融资风控思路,多为针对单体大额非标项目,缺少针对小额分散的个人消费信贷的风控经验。在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模式下,信托公司面临着从传统融资向新型消费信贷风控理念的转变,这需要信托公司加强顶层设计决策、风控部门人力资源配置、以及风控理念的贯彻落实。

  业务小而分散,需要打造专门的业务管理系统

  消费金融面对的是社会各阶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消费金融业务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消费信贷的审核、放款和催收。为此,信托公司需要配备专门的消费金融业务系统,在前期信用审核阶段,与征信公司对接,并通过积累信用数据逐步建立自身的自动化风控模型;在放款阶段,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对接,实现指令发送和自动化放款;项目存续阶段,通过系统自动化监控和分析,有效识别客户违约信息;资金清收阶段,实现回款的自动化清算和划扣。

关键词阅读:信托

责任编辑:卢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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