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梅艳芳家族信托

摘要
从目前国内市场存在的家族信托产品来看,主要包括资金管理型信托附带额外的受益人权利配置,实现真正的家族财产传承、家族企业治理、慈善信托安排还相对较少。

  从目前国内市场存在的家族信托产品来看,主要包括资金管理型信托附带额外的受益人权利配置,实现真正的家族财产传承、家族企业治理、慈善信托安排还相对较少。但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创一代的企业家们逐渐年老,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事务管理型家族信托的需求,如何在此之前做好准备、在下一轮需求爆发时完成更多的业务覆盖,是信托机构需要关注的。

  梅艳芳家族信托

  2003年,梅艳芳女士年仅40岁就因病去世,让社会感慨。2003年11月27日梅女士结束了最后的演艺事业返回香港住院治疗,一个月后的12月30日,在医院病逝。

  梅女士在离世前的最后一个月,考虑到覃金美(梅母)不善理财且有挥霍的习惯,而家中兄长和姐姐均没有理财能力,因此在最后关头以家人为受益人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在梅女士设立的家族信托中,香港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梅女士的母亲和侄子、侄女作为受益人。信托财产主要为现金,也包括一些不动产、股票和金融资产。此外,在梅女士出具的信托意愿书中,要求将两处物业赠与其生前挚友刘先生。

  在家族信托的文件中还规定:将供养完家人后的所有剩余财产,捐献给妙境佛学会(NewHorizon)。

  梅女士还要求该家族信托的条款必须对其家人保密,保密条款的意义在于通过信息的阻隔,减少家族信托利益相关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让家族信托尽量少受干扰和挑战,保证其正常运行。一般在一个家族信托中安排多个受益人时,会有此类条款。虽然设立多个家族信托可以保证保密性,但由于当时的条件相当紧迫,未能设立多个平行家族信托,这也为后来买下了伏笔。

  虽然梅女士对家人做出了细致的安排,但有些事终究还是受制于现实条件。在此后的十多年时间里,梅母与家族信托受托人打了十多年的官司。导致这一后果的原因中,最重要的就是信托的设立太过于仓促,以致于未能做出完美的安排。

  2.1 悲——时间桎梏

  梅女士在11月27日进入医院治疗,而仅在几天之后的12月3日家族信托就成立了,设立速度非常之快。但是当时的家族信托真正产生“效果”的时间,不取决于信托设立时间,而在于信托财产置于信托的时间。巧合的是,家族财产置入家族信托的时间恰好被圣诞节耽误。由于梅女士计划置入信托的财产包括现金、股票和物业,过户手续需要时间,并与受托人约定好与圣诞节后将财产置入信托,但最终,梅女士没能等到假期的结束。最终财产仅能通过遗嘱的方式置入家族信托。

  身在医院的梅女士生前签署了三份法律文件——一份家族信托协议,一份家族信托意愿书,一份遗嘱。三份文件法律意义也各不相同。

  随着信托协议的签署以及1000万港元置入信托,家族信托正式生效。而信托意愿书是委托人表达个人诉求的工具,虽无法律效力,但实操中受托人通常将信托意愿书作为对信托目的的解释,严格执行。遗嘱则类似于大陆的遗嘱,立遗嘱人死后才生效,在遗嘱中,有这样一条:将她生前所有的财产全部置入家族信托。

  无法在生前将财产置入信托,导致了后来的两个后果:

  一是家族信托更容易被挑战。对受益人来说,要挑战生前设立并已经置入财产的信托很难。出于对家族信托已经取得财产并合法运行的客观事实的尊重,法院只在极端条件下才会判决信托安排无效。

  但挑战通过遗嘱设立的信托,或者通过遗嘱置入财产的信托则相对容易。由于遗嘱安排的执行必须等到立遗嘱人死后才开始,它相当于在挑战一份由他人订立但还没有开始执行的法律文件。目前的国内市场中,大多数人选择使用遗嘱安排家族财富的传承,但这相对于家族信托而言,很容易发生纠纷。遗嘱的安排如同意愿,而非已经存在的既定安排。

  导致的第二个后果即是梅女士安排的信托保密机制完全失效。如果在生前就将财产置入信托,那么受益人是无法得知信托财产的管理、分配情况的。但由于信托财产是通过遗嘱置入信托的,而梅女士的母亲、侄儿侄女作为继承人是会被告知遗嘱内容的,从而有了对这一安排进行挑战的机会。

  就财产继承的安排来看,在客户传承需求明确的情况下,在生前将财产置入信托,可以避免财产经过不必要的程序即可实现传承,排除争产风险。

  正是如此,梅艳芳家族信托在成立后的十多年中,收到了多次挑战,也经历了多次官司。

  2.2 思——机制设定不完全

  梅女士的家族信托在后来不断发生纠纷,表面上是圣诞假期的时间差导致的,但究根结底,还是因为时间的仓促使得家族信托无法得到合理的设计。

  在这个案例中,该信托还可以得到不少的优化。首先是家族信托的投资和分配可以更加灵活;其次是家族信托条款的规定略显呆板,没有设计相应的制衡和协调机制。

  制衡机制的缺失,是因为该信托中受托人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权利较大,缺乏家族代表在信托中进行制衡。这使得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和受托人在权利安排上失衡,受益人无法与受托人在对等的地位进行谈判,因此有了纷争后只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了。

  调整机制的缺失,则是该信托中并未安排应对未来变化的柔性机制,如果受益人生活费用因为物价的提高而上升了,就无法在信托安排中得以调整,若有其他方面的生活需求,家族信托如何满足也是一个问题。该信托整体缺乏灵活性。

  没有经过反复考量和详尽测度的家族信托会在未来引起不定时的问题。

  正式因此,在家族信托中,信托公司通常会为客户引入保护人,享有“撤换受托人”、“变更受益人”、“决定、修改家族信托的投资和分配策略”等权利。保护人作为家族利益的代表,和受托人形成制衡,在变化来临是改变家族信托的安排,更好的实现家族信托委托人的意愿。

  从所处定位来看,受托人和委托人及其家族是一种博弈关系,家族信托的定制化程度越高,越能精准的反映家族的诉求,但这也意味着对信托管理的难度增加,受托人的责任义务加大,对受托人的制衡也加大了。这也是为什么目前市场推行的家族信托存在较多的标准化合同,一方面是委托人情况类似,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标准化家族信托合同相对简单,能够满足委托人需求的同时降低受托人责任义务。

  因为制度的设计不合理,导致了最后梅母将诉讼作为制衡受托人的手段。在梅女士逝世后,梅母和受托人之间进行了长达十多年的诉讼,花费了大量的费用,而不断增长的受益人赡养费也让信托财产不断减少。

  2.3 望——现实的无奈

  在梅艳芳家族信托中,迫于现实条件的限制,无法设计出更加优秀的制度,这无疑是最大的遗憾。在这个案例中,为家人未来考虑的委托人,即便不灵活制度不合理但仍然尽职尽责的受托人,以及具有自我权利意识的受益人,一起为家族信托的市场带来了具有教训意义的一课,造就了最终的遗憾。

  对于当下而言,什么年龄段适合做家族事物的安排、对多规模的财富适合开始安排家族事物,并没有定论,但能做的,就是今早做好准备,以应对未来的不确定性。

关键词阅读:家族信托

责任编辑:卢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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