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通信托违法违规 连收三罚单总计70万元

摘要
金融界网站讯 中国银监会网站23日公布了湖北监管局对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监罚决字〔2017〕45号、46号、47号)。

  金融界网站讯 中国银监会网站23日公布了湖北监管局对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监罚决字〔2017〕45号、46号、47号)。

  决定书显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冯鹏熙,该公司在设立信托计划时,未对部分委托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严格资格审查;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邹晓磊、李伟东对国通信托“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承担承办责任。

  湖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0万元;对邹晓磊、李伟东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原文:

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鄂银监罚决字〔2017〕45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冯鹏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在设立信托计划时,未对部分委托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严格资格审查;(二)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7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1226

  

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邹晓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鄂银监罚决字〔2017〕4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邹晓磊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国通信托“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承担承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1226

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李伟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鄂银监罚决字〔2017〕4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伟东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国通信托“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承担承办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1226

关键词阅读:承诺函 通信 托因 合格投资者

责任编辑:卢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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