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3月08日 04:59 来源: 证券时报 【字体:大 中 小】
证券时报记者 秦利
本报讯 酝酿长达一年多的《信托公司治理指引》昨日由银监会公布,《指引》共七章56条,分别对信托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同时《指引》对信托公司的“三会”建设也提出了要求。
信托公司人士表示,银监会此次出台《指引》目的,在于明确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将有利于信托公司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股东资格要求严格
《指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对信托公司股东资格做出了严格规定。《指引》要求信托公司股东要做出5项承诺,包括承诺不质押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不以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设立信托、持股未满三年不转让所持股份(上市信托公司除外)等。
《指引》还要求信托公司股东不得利用股东地位牟取不当利益,不得信托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得挪用信托公司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
上海一家信托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指引》对信托公司股东提出严格要求,就是为了避免信托公司成为某些不良企业的融资平台。
独董监督一股独大
该指引的另外一个新意是要求信托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指引》中规定独立董事具有很大的权利,独立董事对重要业务可以发表独立意见,可就关联交易等情况单独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或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费用由信托公司承担;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家信托公司负责人指出,目前国内的信托公司拥有独立董事的很少,引进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监控,可有效避免被大股东拖垮的事情发生。
保障受益人利益被提到首位
《指引》在多个章节表示了信托公司要优先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受益人利益提到了重要位置。《指引》总则第二条就规定“信托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组织架构的建立和运作,应当以受益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除了上述要求以外,《指引》还对信托公司高级管理层以及信托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做了详细的规定。据悉,该《指引》从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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